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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大方爆炸案律师复制案卷被拒 毕节中院:只能看不能复制
07-11 14:39:38 来源:上游新闻

上游新闻曾报道的《贵州大方爆炸案证人翻供,罪犯坐牢23年后出狱喊冤》一事有了新的进展。

7月8日,何世光的代理律师游飞翥、张庭源第二次来到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查阅、复制相关案件的卷宗,但被拒绝。

7月11日,何世光的代理律师张庭源对上游新闻记者(报料微信号:shangyounews)表示,毕节中院以该案没有申诉立案为由,拒绝向他们复制卷宗。毕节中院则回应上游新闻记者表示,他们已经把何世光爆炸案的相关卷宗制作成电子文档,因案件没有完成申诉立案程序,只能在法院内查看,不能复制带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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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世光25年后在大方县的爆炸案现场。摄影/上游新闻记者 胡磊

重要证人翻供 当事人提出刑事申诉

1993年5月29日晨7时许,大方县发生一起汽车爆炸案,导致马场烟草站站长王建华当场死亡,其妻胡德芬、儿子王林受伤。时年29岁的何世光在案发后被大方县警方带走审查,此后,何世光被原毕节地区中院一审判处死刑,之后被贵州省高院二审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案件进入司法程序后,何世光向检方、法院一直坚称冤枉。

2016年出狱后,何世光发现指其犯罪的重要证人全部翻供。贵州省人民检察院在2017年12月21日作出了“黔检申诉刑申复通【2017】2号”刑事申诉复查通知书,经过复查认为何世光犯爆炸罪的事实充分,证据链条完整,法院的判决并无不当。何世光遂委托律师,向最高人民法院第五巡回法庭提出刑事申诉。

何世光代理律师游飞翥、张庭源对上游新闻记者表示,他们在最高法第五巡回法庭申诉时,法官要求他们提供相关的案件材料。游飞翥、张庭源先后两次前往毕节中院,要求复制卷宗供申诉用,但均被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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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世光的一审判决书。摄影/上游新闻记者 胡磊

律师复制案卷遇阻

游飞翥表示,7月8日他们来到毕节中院后,先后找到了该院立案庭、法警队、刑庭、院办公室、纪检室等多部门,但最后还是没能复制何世光爆炸案的案卷,“毕节中院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的《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等规定》拒绝我们阅卷,认为案件申诉没有立案就不能阅卷”。

上游新闻记者注意到,两高出台的《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等规定》第十四条规定,“辩护律师办理申诉、抗诉案件,在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立案后,可以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到案卷档案管理部门、持有案卷档案的办案部门查阅、摘抄、复制已经审理终结案件的案卷材料。”

此外,《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游飞翥、张庭源两位律师均认为,刑诉法的这条规定明确了刑事案件只要开始审查起诉,律师就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并没有限制在某一阶段。毕节中院引用两高《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等规定》的规定拒绝他们复制案卷,是曲解了相关规定,“申诉案件审查立案后律师的阅卷细则,并没有禁止或限制律师在立案前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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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世光案时间轴。

毕节中院:案卷只能看不能复制

7月11日,毕节中院纪检室工作人员回应上游新闻记者时表示,案件申诉要走相关的程序,按规定案卷是不能复印的。毕节中院考虑到此案的特殊性,已同意何世光的两位代理律师在法院内阅卷,“我们已经把相关的案卷制作成了电子卷,律师可以在法院内阅卷”。

该工作人员对上游新闻记者表示,因何世光案件的申诉还没获得上级法院立案,“我们也不知道他们的目的是什么,可以通过看电子卷宗了解情况,复制卷宗要走程序”。

张庭源律师证实了毕节中院“案卷只能看不能复制”的说法,但他不认可毕节中院的这一做法,“人不可能过目不忘,此案的案卷相当多,律师办案也需要思考、分析,这种只能看不能复制的做法简直就是出难题”。

张庭源律师表示,下一步他们将会和毕节中院继续保持沟通,争取能够摘抄案卷,以最大的可能推动案件进展。

上游新闻记者 胡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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