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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员工私人替公司贷款4000万被诉还款,6年官司败诉所有资产全冻结
10-12 17:25:20 来源:上游新闻

王艳灵是江苏省东建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称东建公司)员工,只因几年前帮公司办理了几笔贷款,王艳灵和丈夫就惹上了长达6年的官司。如今房产被冻结、银行账户被冻结,夫妻俩还成了“限高”(限制高消费)人员。“出门高铁都坐不了,主要怕影响到孩子以后的生活。”王艳灵无助又无奈。

与王艳灵有同样遭遇的,在东建公司共有11人。10月11日,11名借款员工向上游新闻(报料邮箱:cnshangyou@163.com)记者表示,2012年到2014年间,为了帮公司贷款,他们分别用自己的身份信息从贷款公司办理了每人每笔400万元左右的贷款。东建公司为免去员工后顾之忧,特别出具了书面说明,表示贷款均由公司偿还,如出现法律纠纷,借款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但到了2015年,以上11名贷款员工却因未偿还贷款被贷款公司告上法庭。一审、二审,申请再审,发回重审的一审、二审,又申请再审……到目前为止,此案仍无定论。

“第二次申请再审后,江苏省高院通知将此案审限延至2021年8月30日,但目前已过去一月有余,仍没有结果。”员工们说,案子拖到何时,他们心里实在没底。

东建公司代理律师回应称,11名员工的借款均未实际发生,只是走了一下流程,有贷款公司经办人的证人证词佐证。但贷款公司相关负责人却表示,对该公司原经办人的证言均不认可,仍要求法院裁定11人偿还4000万元借款。

▲借款员工正在整理自己的卷宗材料。图片来源/受访者供图

11员工为公司办贷款成被告

东建公司是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的一家老牌民营建筑企业,前身为苏州发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2011年,中国银行相城支行要求苏州发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提前偿还其在该行贷款4000万元。当时东建公司因内部原因,这笔款项由担保公司代为偿还。

2012年时,苏州市相城区永大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大小贷公司)找到东建公司称,其于2011年6月24日代替东建公司向银行清偿贷款3560万元,要求东建公司偿还代偿款。

“东建公司和永大小贷公司当时约定了一个还款计划,还提出把代偿款转为贷款。但是贷款不能以公司名义贷款,且个人或单位的最高贷款限额只有450万元,所以永大小贷公司就提出,让东建公司找11名员工签订贷款协议,做一个贷款流程。”多名借款员工向上游新闻记者表示,参与借款的员工都是东建公司负责人的亲戚或朋友,出于对公司的信任,也是为了帮公司处理欠款,他们使用自己的身份信息,向永大小贷公司办理了每人每笔400万元左右的贷款。

“因为说只是走个流程,所以放款当天就使用永大小贷公司的POS机,将贷款返还到永大公司的账户里。”王艳灵说。

多名借款员工的银行账户流水显示,放款当天,借款人均通过永大小贷公司POS机划卡、或由东建公司打款等方式,将到账款项又返还给了永大小贷公司。

借款员工称,在之后几年里,为了走账,他们陆续替东建公司办理了几十笔贷款。东建公司在按月还款的同时,还向员工们出具了《免责声明》。其中提到,贷款系为东建公司办理,公司一切可以变现资产为将来履行该笔贷款债务的担保,并保证由此引起的经济和法律责任,与员工无关。

“这几年,我们都没把这事当回事,也都是永大小贷公司和东建公司在操作这事。直到2015年,永大小贷公司将11名借款员工告上法庭后,我们都认为自己应该没什么事情。”王艳灵、毛仙玉等借款员工称,令他们没想到的是,这场官司经历了一审、二审、发回重审后的一审、二审,再申请再审,一折腾就是6年。

“牵扯了我们太多的精力,卷宗材料每个人都有厚厚的一摞。一家人聚在一起,讨论的都是这个事情。如果再审败诉,这么多的钱,要个人怎么还?”王艳灵说,这些借款自己和家人一分钱都没用过,感觉自己挺冤的。

▲办完借款后,东建公司向员工出具了免责声明,提到贷款引起的经济与法律责任均与员工无关。图片来源/受访者供图

法院判还款,称员工签合同时应知法律风险

上游新闻记者注意到,永大小贷公司向东建公司索要代偿款,源于此前双方签订的一份《担保协议》。该协议提到,苏州发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即东建公司)在中国银行相城支行贷款5000万元,由3家担保公司提供担保。为减少这3家担保公司的担保风险,确保其一旦承担担保责任后实现追偿权,永大小贷公司为其提供反担保。东建公司向永大小贷公司支付0.3%的担保费用,担保期限自银行放款到东建公司账户之日起满一年止。

诉讼中,永大小贷公司向法庭提交了一份收条显示,2011年6月24日,永大小贷公司为东建公司代偿银行贷款4000万元,扣除保证金380万元后,实际代偿3620万元。2012年1月17日,收到东建公司本票60万元,作为归还上述代偿款。

“因彼此都有业务往来,所以2012年时,我们对于永大小贷公司代偿的说法也没有怀疑。但被起诉后我们调查发现,当时的4000万银行贷款是另外3家担保公司代偿的,且永大小贷公司当庭并没有提交他们与担保公司的债权转让协议。”东建公司代理律师告诉记者,庭审中,他们对永大小贷公司的收条证据真实性不认可,同时向法庭提交了上述3家担保公司在2011年6月分别偿还东建公司银行欠款4000多万元的还款凭证。

立案后,苏州市相城区法院、苏州市中院先后审理了11名借款人与永大小贷公司的合同纠纷案件。

以王艳灵合同纠纷案为例。一审中,永大小贷公司称,2014年9月16日,永大小贷公司与王艳灵签订借款合同,约定2014年9月16日起至2016年9月15日止,向王艳灵提供最高本金限额为450万元的授信贷款。2014年9月16日,永大小贷公司向王艳灵放款450万元。同日,王艳灵向永大小贷公司出具借款借据一张,东建公司出具担保书一份。因王艳灵欠付利息,永大小贷公司于2015年6月18日宣布贷款提前到期,请求法院判令王艳灵立即归借款本金450万元及利息。

王艳灵及东建公司辩称,永大小贷公司放款后即以POS机的形式将款项划走,王艳灵从未使用过该款项也未支付过利息,实际借款合同对王艳灵来讲并未履行,所以王艳灵与永大小贷公司无借款事实,担保人也不应承担担保责任。

2016年1月15日,苏州市相城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2015)相商初字第00760号民事判决书显示,法院审查后认为,王艳灵在2014年9月16日收到永大小贷公司借款450万元的次日,将款项转给了东建公司会计,永大小贷公司已按约完成了发放贷款的义务。王艳灵在取得贷款后又将款项转至第三人的行为,与永大小贷公司无关,并不能免除其偿还贷款本息的合同义务。最终,法院判决王艳灵需要偿还永大小贷公司450万元欠款及利息。

上诉后,二审法院苏州市中院认为,此案争议点在于王艳灵与永大小贷公司是否存在借款合同关系,王艳灵是否已归还贷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永大小贷公司与王艳灵签订的借款合同系真实意思表示,应认定为有效。王艳灵称该份合同是为了永大小贷公司将其对东建公司享有的债权转换成为贷款,缺乏相应证据佐证。即便存在该事实,王艳灵作为借款人在该合同签字时对于其中的法律风险也应当明知。因此,王艳灵是否为东建公司出面承担借款不影响其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归还借款的义务。

苏州市中院做出维持原判的判决。

随后,11名借款人向江苏省高院申请再审。

2018年12月27日,江苏省高院对11名借款人的再审做出裁定,以一审二审基本事实认定不清为由撤销此前判决,裁定发回相城区法院重审,同时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江苏省高院以事实不清发回重审后,苏州两级法院维持了原一审二审判决。图片来源/受访者供图

贷款公司前老总作证借款是为应付检查

“在两次庭审中,对于我们提交的转到永大公司账户的450万元还款凭证,永大公司出具了他们的做账凭证,其中显示这笔钱没有算作我们的还款,而是替别人进行了还款,这些别人,我们都不认识。”借款员工称,办理贷款时,银行卡都统一交给永大公司操作,对于替他人还账的情况,11名借款人均不知情,且也没有同意和授权。

“我们怎么可能贷款这么多钱,去给不认识的人还账?如果判决生效,这么多钱,要我们怎么还?东建公司每个月打到永大账户的代偿款,又算什么呢?”借款人及东建公司确认,目前东建公司已陆续向永大小贷公司偿还代偿款2000多万元。

发回重审后,相城区法院及苏州市中院再次开庭审理此案,并做出与原一审、二审相同的判决。

对于11名刚燃起的希望的借款人,这无异于当头泼了盆冷水。

“重审二审后,我们11人的银行账户、房产都被冻结了,还被列为限制高消费人群,出门不能坐高铁,甚至连带孩子外出都受到限制。如果只是影响我们还可以等,但现在的状况还会影响到孩子升学和未来发展。”王艳灵等借款人说,再审二审判决后,他们又一次向江苏省高院申请再审,这也可能是他们最后的希望。

2020年7月,东建公司和11名借款人,拿到了一份永大小贷公司原总经理即贷款经办人杨某的证人证言。

▲永大公司原经理出具证人证言称,贷款并未实际发生。图片来源/受访者供图

杨某称,其在2009年8月至2014年7月7日担任永大小贷公司总经理,东建公司欠银行4000万元,由苏州3家担保公司提供担保。他在担任总经理期间,永大小贷公司将钱借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其他单位和个人将4000万元款项支付给上述三家担保公司,永大小贷公司并未代东建公司偿还银行的4000万元贷款。

东建公司从2012年1月17日起,陆续向永大小贷公司支付了1000多万元款项。2012年,为了应对金融办关于单笔借款不得超过450万元的规定,其找到东建公司负责人,让其找11人做11笔贷款手续。其也当面向顾飞、王艳灵等11人及单位明确承诺,借款合同等均为应付检查使用的,11人及单位无须承担任何还款责任。实际上,永大小贷公司并未实际支付11人任何款项,仅仅是走了一个银行流水,所调借款均为当天借当天还。

据他了解,永大小贷公司也向其他单位或个人追索以上借款。

上述证人证言,也在2020年11月10日江苏省高院第二次再审审查开庭中,被当作新证据提交。

对于该证人证言,永大小贷公司称,对杨某证言的形式真实性认可,但公证事项仅为签名,对于证言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关联性不予认可。

永大小贷公司称,杨某和永大小贷公司有重大利益冲突,杨某的证人证言是为了让永大小贷公司承担不利后果,所以永大小贷公司认为该证言不应当得到采信。

杨某则当庭称,其证人证言均系真实情况表述。

“是否再审的审查结果还没出来,希望能有个好结果吧。”王艳灵说,他们11个家庭现在惟一能做的,就是等待。

上游新闻记者 时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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