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红网报道,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不应再按食品对槟榔进行监管”相关工作要求,结合《关于槟榔制品有关生产经营活动的通知》文件精神,张家界市永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尹家溪市场监督管理所立即将该项工作纳入议事日程,结合尹家溪所实际情况,探讨槟榔制品整治方案,积极部署,突出重点,加强宣传,营造良好氛围。
1月5日上午,上游新闻(报料邮箱:cnshangyou@163.com)记者从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许可窗口了解到,“自2021年起,湖南省市监局对省内所有槟榔企业的食品生产许可(延期)都不再办理了。”
▲1月5日,长沙市岳麓区某便利店内摆放着超10款槟榔产品。店主称,目前槟榔产品销售正常。摄影/上游新闻记者 萧鹏
据红网报道,近期,尹家溪所执法人员在本所监管辖区内以宣传和引导为主,立案查处为辅,进行了专项整治行动,积极宣传和加大排查力度,对各个中小型便利店、商超,特别是校园及周边等重点区域开展了检查和宣传工作。为了让商家避免不必要的损失,尹家溪市场监督管理所工作人员双管齐下,在微信监管群内“线上”发送了“温馨提示”,同时也“线下”实地入户宣传“食品店不得销售槟榔制品”新规定,建议商家暂缓购进槟榔制品。“槟榔制品不再作为食品销售,请大家谨慎购买槟榔制品。”尹家溪市场监督管理所工作人员在检查时耐心地对广大群众宣传。
上游新闻记者注意到,早在2020年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最新修订的《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简称《目录》)里便未将“食用槟榔”收录在内。槟榔,作为一级致癌物,其“食品”身份常年饱受争议。在湖南,槟榔产业已超千亿元规模,其“身份”该如何定义?企业该何去何从?
“这个涉及行业发展的问题,我们不好作答。”湖南某大型槟榔企业相关负责人回复记者。
随后,记者致电湖南省槟榔协会会长杨勋,针对提出的疑问,他建议记者咨询市场监管部门。
“管理还是要管理的,只是具体怎么管,放在哪个类别,得等正式的文件通知。”湖南省市监局许可办理窗口工作人员说:“上面怎么安排不会现在告诉我,我们具体等文件通知吧。”
“这个我不太清楚,这个涉及整个行业的规划了,具体以网上信息公示为准。”1月5日上午,湘潭市市监局办公室工作人员介绍,“我们湘潭肯定会有所行动的,如果确实是属于市场监管部门的职责,我们肯定会推动相关的监管政策落地的。”
▲由湖南口味王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售价为100元/包的口味王槟榔,外包装未注明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摄影/上游新闻记者 萧鹏
事实上,为了稳定省内鲜有的千亿规模产业发展,湖南上下也曾做过一些尝试。2021年5月21日,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公开发布的《对省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247号建议的答复》中提及,从长远来看,推动槟榔列入“药食同源”目录是解决监管无据的关键。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已经向省政府提请建议,由省卫健委推动做好槟榔安全性评估,报请国家卫健委研究将槟榔列入“药食同源”目录。
此外,该《答复》中还表示,下一步,湖南省市场监管局将加强与省司法厅、省人大的工作衔接,做好立法项目后续工作,争取通过地方立法确定槟榔“地方特色产品”的定位。
不过,该消息发布不久,就遭到各路网友“炮轰”,怒斥“要钱不要命”。目前,该信息已检索不到。
记者注意到,湖南伍子醉食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7日食品生产许可证书到期、湖南皇爷食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5日到期,不过上述企业仍在正常生产。
1月5日午间,上游新闻记者来到长沙市岳麓区某便利店,店内收银台下方摆放了超过10种槟榔产品,售价最低5元/包,最高100元/包。店主称,目前店内槟榔仍正常销售中。
记者注意到,由湖南口味王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售价为100元/包的口味王槟榔,萍乡伍子醉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湘潭枸杞槟榔未注明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只注明生产许可证号,上述产品包装背面标注食品名称均为“食用槟榔”。尽管湖南皇爷食品有限公司食品生产许可证已于去年到期,但该企业通过使用受委托生产方湘潭县佳骥食品有限公司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继续生产张新发槟榔。
▲尽管湖南皇爷食品有限公司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已于去年到期,但该企业通过使用受委托生产方湘潭县佳骥食品有限公司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继续生产张新发槟榔。摄影/上游新闻记者 萧鹏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二)成分或者配料表;(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四)保质期;(五)产品标准代号;(六)贮存条件;(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八)生产许可证编号;(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
“槟榔问题的关键在于它是否属于食品。”法律人士认为,如果槟榔作为预包装食品,则应当在其包装上清晰标注生产许可信息。如在未取得从事食品生产许可资质的情况下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则应当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上游新闻记者 萧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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