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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游评论:举报污染企业被环保局泄密,需借鉴检察举报制度强化保护
02-09 18:46:29 来源:上游新闻

据媒体报道,河南周口一男子向环保部门匿名举报一家企业排污,不料身份被泄露,遭该企业人员打成颅脑损伤。该企业还威胁说:“谁再举报,举报一次打一次。”2月6日,央视新闻就“河南周口扶沟县男子邵红兵举报被打”一事发表文章,介绍了该事件的最新进展:经当地有关部门核实,泄密者就是当地环保局扶沟综合执法大队的工作人员李某涛。

笔者注意到,近年来举报者身份被泄露、遭报复事件时有发生,尽管相关人员后来都受到了惩处,但一些举报者还是付出了高昂代价。比如,湖南新晃“操场埋尸案”被害人邓某出事,就和匿名举报信息被泄露有关;安徽阜阳的“白宫事件”是因为市政府秘书肖华把举报信转给了“白宫书记”张治安本人,造成举报人李国福遭迫害致死。可见,泄露举报人信息,危害极大,影响非常恶劣。

众所周知,举报人行使举报权既是法律赋予的合法权利,更是对相关司法部门和执法部门的信任。在接到举报线索后,相关部门不但要引起重视,及时调查取证,给举报者一个满意答复,同时还必须保护举报人的个人信息,避免因信息泄露导致举报人被打击报复。这是相关部门不可推卸的责任和义务。

举报人的身份信息一旦被泄露,会产生严重的后果,最大的隐患就是人身安全得不到保障。因此,只有严格履行保密责任,有了定心丸,群众才能勇敢站出来举报违法犯罪行为和不正之风,维护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目前,环保领域的污染事件高发,与人民利益密切相关,影响很大,涉及利益冲突比较严重,环保部门对举报者的保护必须要加强,建议借鉴人民检察院接受职务犯罪举报相关的规定操作,大力提升保护举报人的力度,避免泄密事件再次发生。

比如受理举报应当由专人负责,在专门场所或者通过专门网站、电话进行,无关人员不得在场;举报线索应当由专人录入专用计算机,加密码严格管理;专用计算机应当与互联网实行物理隔离。未经主要领导批准,其他工作人员不得查看。举报材料应当存放于符合保密规定的场所,无关人员不得进入。严禁泄露举报内容以及举报人姓名、住址、电话等个人信息,严禁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人或者被举报单位。调查核实情况时,严禁出示举报材料原件或者复印件;严禁对匿名举报材料进行笔迹鉴定。

同时,必须对泄密行为一查到底,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从根本上维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只有使每个举报人都有安全感,彻底解除其后顾之忧,并畅通举报渠道,才能顺利发挥举报制度的正向能量,扶正祛邪、弃恶扬善。

上游新闻 李洪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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