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6日国内主流媒体观点聚合:
反家庭暴力要打上反经济控制“补丁”
陕西西安的李女士近日在网上发布视频,称多次遭到丈夫殴打。李女士在视频中还提到,作为全职太太的她向丈夫要500元生活费也要打欠条。北京市律协婚姻家庭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婚姻继承部主任张荆表示,丈夫要求全职妻子就合理费用打欠条,这种行为已涉嫌构成经济控制。目前,《反家庭暴力法》将家暴行为分为了身体侵害和精神侵害两类,尚未将经济控制类家暴明确纳入调整范围,客观上让反经济控制类家暴有了模糊地带。不过,2008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编辑的《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中,已将家庭暴力分为身体暴力、性暴力、精神暴力和经济控制四种类型。
中国青年报评论认为,给反家暴打上反经济控制“补丁”势在必行,立法部门、司法部门等可通过修法、出台相关细则或司法解释的方式,将经济控制行为纳入《反家庭暴力法》的调整范围。具体应包括释清经济控制的概念,拉出经济控制的负面清单,依法给经济控制“画像”,划出家庭成员之间分配财产管理权、处理权的边界和底线,确立举证责任倒置原则,明确受害方的维权路径和相关部门的干预措施等。
冰墩墩为何能防黄牛
“出圈”的“冰墩墩”之所以能比较有效地防住黄牛,经济日报评论认为主要靠三条:第一,法律先行,有净化市场环境的依据;第二,表态及时,有维护市场秩序的意愿;第三,供应给力,有平稳市场供求的能力。
根据我国《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销售含有奥林匹克标志的商品必须取得权利人许可,否则视为侵权,由市场监管部门进行处罚。最关键的是,闲鱼等平台依据《条例》设置了上架禁令,黄牛就算抢到了“冰墩墩”等相关商品,也无法通过网络进行交易,这就极大地削弱了他们线上转卖商品获取暴利的可能性。对极少数线下黄牛,监管部门高度关注、严厉打击。消费者能安心等待“梦中情墩”,也得益于官方及时表态,稳住了市场预期。北京冬奥组委表示“冰墩墩”将至少销售到今年6月。这些表态安抚了急于抢购的消费者——国家都答应补货了,咱还有什么可担心的呢?消费者对“人均冰墩墩”的信心,还来源于对中国制造的坚定信心。以中国强大的供应链能力和制造能力,当工厂全力开工生产,“人均冰墩墩”不难实现。
快递送不上门,会不会成为常态
快递员宁愿自掏腰包、冒着被投诉的风险,也要放快递柜,这自然是因为放快递柜更划算。快递柜有固定位置,相比挨家挨户上门效率更高,同时,也降低了确认用户是否在家的时间和通信成本。无论人们喜不喜欢、乐不乐意,都应当承认快递柜的合理性,它本身是效率膨胀之后的创新。
现在的问题是,快递送不上门,会不会成为常态?光明网评论员认为,对“快递送不上门”的现象,不宜停留在情绪化的批判层面,应该直面背后的现实和规律。对于快递企业来说,应该提供多选择与充分的情况告知,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不能擅自变动运输合同条款。而对于消费者来说,也不妨有充分的心理建设,当选项增多、价格浮动,自己的接受区间到底在哪。
当然,永远要相信终极裁判——市场。如果“送不上门”确实引发了如潮的用脚投票,企业自然会被抛弃,快递行业的规则也就自然而然更明确了。
规范房地产中介服务为什么难
从长远来看,中介服务行业的规范发展呼唤更为积极有效的措施。经济日报评论认为,根本上,还是应该通过立法以及完善体制机制对行业发展形成更有力约束。对房地产经纪行业实施专门立法呼声较高。我国现有的《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是规范行业发展的主要依据,但是也有不少业内人士认为,这个管理办法立法层级不够。应该进一步通过立法明确经纪机构和从业人员的权利义务、禁止行为和法律责任。同时,可以借鉴一些国家的先进管理经验,建立房地产经纪行业准入制度,让经纪人持证上岗。当实施违规行为时,可能需要接受处罚甚至终身不能重新持证上岗。
此外,还可以推广实施单边代理制度。目前我国房地产中介实施的是“双边代理”,即房地产中介服务于买卖双方,“一手托两家”既应该替卖家把房子卖高价,也应该替买家争取最低价。将这两个目的集于一身本身就是矛盾的。而国际上通行的“单边代理”,经纪人只服务于买或卖一方,帮助委托人一方实现利益最大化。双边代理模式下,容易造成经纪人明知道买房或者卖房在交易方面有瑕疵,却强行促成交易拿佣金。单边代理是更为科学合理的模式。
“竞业限制”需要司法限制
近年来,劳动者被要求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的情况也越来越多。在这一趋势下,如何正确理解竞业限制、如何把握竞业限制协议的正当边界成为很多劳动者非常关心的话题。竞业限制的本质是保密制度,是以约定的形式将劳动者负有的保密义务延续至劳动关系消灭后的一段时间,防止与用人单位存在竞争关系的单位或个人通过“挖人”或“自立门户”获得不正当利益。因此,“秘密”与“竞争”就构成了竞业限制的两个核心要素,对这两个概念的解释也就决定了竞业限制的边界,在个案中体现为司法对是否违反竞业限制的判断。
劳动合同法对“秘密”和“竞争”的规定都较为简略。法治日报评论认为,竞业限制制度仍需要完善,须通过法院裁判不断积累劳动合同法对“秘密”和“竞争”的知识和判断方法,依靠司法共识制定实施细则或司法解释,不断完善司法对竞业限制的限制。法院应更好地发挥司法能动性,对“秘密”和“竞争”进行实质性判断。对“秘密”的审查,旨在确定劳动者是否负有保密义务,竞业限制协议是否正当。此外,在“竞争”的判断上应考察实际经营中的商业模式、细分市场、客户群体、既往关联、产品或服务的相似性等方面,在全面分析的基础上得出结论。
上游新闻评论编译部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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