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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上最贵”:29万元冰墩墩雪容融引发官司
02-12 16:51:54 来源:上游新闻

北京冬奥会各项赛事正如火如荼地进行,冰墩墩雪容融等冬奥周边产品也成为大家的最爱。2月12日,上游新闻记者(报料邮箱baoliaosy@163.com)在中国裁判文书网看到一份《河北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河北欧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这是一桩价值29万元冰墩墩、雪容融雕塑的官司。因乘人之危,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河北欧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景园林公司)退还原告河北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科技公司)13.4万余元。

重庆捷恒律师事务所李力律师告诉上游新闻记者:“民法典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本案欧景园林公司符合乘人之危的条件,最后法院也支持了某科技公司的请求。”

法院判决书

29万签下冰墩墩雪容融

17.8万转手实际加工雕塑制作厂

上游新闻记者在判决书上看到,某科技公司在张家口政府采购项目工程中需要定制雕塑件冰墩墩雪容融。经询价及欧景园林公司报价,双方于2019年12月25日签订《采购合同》,约定由欧景园林公司为某科技公司加工制作雕塑件冰墩墩、雪容融,合同价款合计29万元,该价款为综合到位价,包括但不限于原材料费、加工费、包装费、运费、13%增值税专用发票、现场安装费(含吊具费用);雕塑件完成时间为2020年1月22日;结算方式为合同签订后某科技公司支付30%预付款,出厂前经初步检验清点无误,支付至总货款的80%,现场安装完成,验收合格后,某科技公司支付至总货款的95%,剩余质保金5%,一年后支付。

2019年12月26日某科技公司向欧景园林公司支付合同约定的预付款87000元。法院查明,欧景园林公司承揽该雕塑件的加工制作系交由曲阳某雕塑品公司完成。其于2019年12月25日与原告签订《采购合同》当日,与曲阳雕塑品公司签订《制作合同》,约定雕塑总金额为178000元,该价款不含运输、不含税,含工人安装。欧景园林公司收到某科技公司87000元预付款当日将该款转付给上述曲阳雕塑品公司。

合同临期前6天

要再付16万才装车安装雕塑

在临近合同到期前6天,某科技公司诉状称,2020年1月16日(腊月22)欧景园林公司要求再支付16万元,否则不给装车送货和安装。因恰逢春节,安装工人和车辆非常少。如该日不发货,在张家口的项目无法按期完成,某科技公司违约需承担大额违约金,另行定制雕塑品无法短期内完成,只能使用欧景园林公司的雕塑品。经多次沟通,欧景园林公司披露了实际加工方,某科技公司不敢再与其合作。但在协商终止协议时,欧景园林公司不允许某科技公司修改欧景园林公司提供的终止协议内容的任何词句。因当时面临春节,即将无法找到工人安装等紧急情况,某科技公司于2020年1月19日在《终止合同协议书》上签章,并于当日与实际加工方另行签订《雕塑采购合同》和《雕塑安装合同》,向实际加工方支付208850元,该雕塑品才及时运到张家口工程项目现场并完成安装制作,某科技公司公司为此多花费150850元。某科技公司称,《终止合同协议书》是在乘人之危情形下签订,且显失公平,应予撤销。

欧景园林公司辩称,造成这一结果的原因是原告没有事先告知安装现场和特殊安装条件。2020年1月14日被告带安装人员到现场查看时才发现安装场地已铺装大理石地面,如安装几吨重雕塑需要铺设钢板通道才能进场施工,安装费用必然大幅增加,造成亏损。

乘人之危签下终止合同协议

法院判决:返还对方15万

法院查明,2020年1月15日某科技公司就欧景园林公司所称雕塑已做好及“不给钱,加工厂不让装车”的付款要求,向欧景园林公司支付货款14.5万元,并要求欧景园林公司安排出货。欧景园林公司先后提出“现在欠加工厂91000元...现在需要15万元”“一定按我的合同版本。错一字我不签字。”2020年1月19日双方多次协商,在最终版本的《终止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同日,某科技公司分别与曲阳某雕塑公司签订采购合同支付剩余雕塑加工费和运费104650元(税前91000元)、与曲阳县某珩公司签订安装合同,安装费税前10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某科技公司提出解除合同,双方协商解除合同过程中,欧景园林公司又利用河北某科技公司工程急用、即将春节工人放假、找不到工人等紧急状态,要求某科技公司按照自己修改的版本签订终止协议,且强调“一定按我的合同版本,错一字我不签字”,该情形应属于利用某科技公司危困状态情形。欧景园林公司共计收取某科技公司款项232000元,仅将其中的预付款87000元给付雕塑制作厂家,余款145000元拒绝退还,并要求某科技公司在包含“双方互不追究对方任何责任”条款的终止协议上签字、盖章。而某科技公司因欧景园林公司行为共计支出440850元,较原采购合同多支出150850元,该情形显失公平,故欧景园林公司上述行为属于乘人之危。法院一审判决,欧景园林公司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150850应予以返还,扣除税费后,应返还款项为134991.16元。

律师提醒》》》

合同履行期间不能乘人之危获益

重庆捷恒律师事务所李力律师告诉上游新闻记者,本案系合同纠纷,当事人双方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履行谨慎的注意义务。就本案来说,欧景园林公司作为雕塑的提供方,对涉及雕塑方面的事项应当事先了解清楚,而不是像本案欧景园林公司所称“原告未告知”。在此问题上,法院也认为欧景园林公司应当自己承担安装的相应责任。

其次,本案还出现了一个法律概念“乘人之危”。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本案欧景园林公司符合乘人之危的条件,最后法院也支持了河北某科技公司的请求。

李力律师表示,合同并非单纯的几页纸那么简单,它是当事人之间的“宪法”,合同当事人要在合同约定范围内行使权利,履行义务。除了合同条文本身书写的内容外,当事人还应注意没有写入合同,但受国家法律法规强制约束的内容,如乘人之危、显失公平等,以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上游新闻记者 冯盛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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