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某系外航服务公司(简称外航)合同工,被派遣至芬兰航空担任空勤乘务员(简称空乘),2019年10月被芬兰航空以执飞期间利用个人通讯设备,滥用专为乘客提供的机上互联网连接违纪为由,终止雇佣关系退回用工,当年12月外航据此解除劳动合同。次年9月,方某不服仲裁向法院起诉,辩称是为航班上登录WiFi有困难乘客服务。2021年5月法院一审判决外航解除劳动合同违法、芬航负连带责任,赔偿方某合计25.37万。在2021年10月二审维持原判后,芬航、外航申请再审,2022年3月31日,北京市高院驳回申请。
重庆捷恒律师事务所李力律师告诉上游新闻记者(报料邮箱baoliaosy@163.com):“根据处罚的比例原则,用人单位对于员工的处罚应与员工的违纪行为在程序上相当,本案中用人单位对民用航空器上工作的乘务员在处罚金后,直接作出解约的决定,明显有违处罚比例原则。”
执飞时用乘客身份登录WiFi被辞
空姐指遭变相裁员索赔26万余元
上游新闻记者在判决书上看到,方某,女,2011年6月入职外航,2013年6月起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方某被外航派遣至芬兰航空工作,岗位是空勤乘务员,月平均工资1.5万余元,每年薪资为十三薪。2019年11月,芬兰航空将方某退回外航,理由是“派遣员工方某在航班上担任客舱乘务员时,在过去6个月执飞期间,出于私人目的,在工作手机中未经授权地使用乘客名称和座位号登录无线网络。根据芬航调查,滥用次数非常频繁,严重违反芬航规定,以及对乘客隐私的数据保护。方某在听证会上,承认使用乘客的WiFi不当。方某行为为自己获得了经济利益,却给芬航造成重大损失,导致雇主对其信任严重不足,请求外航办理终止其雇佣协议的手续。” 外航收到退回通知后,要求方某在2020年1月15日前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上游新闻记者注意到,在芬航提供的听证会记录上,方某说,在许多情况下,她是出于为乘客使用的目的,乘客不知道如何使用WiFi……有时她也将乘客的网络连接用于个人使用。方某认为,芬航为了达到变相裁员目的,以使用了互联网连接为由,要求其主动离职,但被拒绝。由于认为解除劳动合同违法,且不同意仲裁结果,方某遂提起诉讼,请求芬航、外航赔偿金额合计26.72万元。
芬兰航空为乘客提供上网服务(芬兰航空官网图)
法院三方面认定违法赔25万余元
不排除解除劳动合同存在其他动机
北京市东城区法院一审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芬兰航空以方某存在违纪行为为由退回用工,外航据此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法院从三方面认定:一是芬航听证会记录显示,方某认可为了乘客服务才使用WiFi,并不是为了个人目的使用,只有极少数情况是个人目的使用,芬航不能证明上述期间方某均是为了个人目的使用。芬航未提供证据证明方某上网造成900欧元损失费用的损失存在。听证会仅是告知方某要支付损失,并未说明目的是要解除关系,因此方某基于赔偿就可继续工作的动机,才在记录上签字的解释,符合常理。芬航主张方某侵犯乘客的个人信息,但方某作为乘务员在职务上掌握有乘客的姓名和座位号等信息,并不是私自窃取,方某也并未将其掌握的信息进行传播和披露,因此不能认定方某存在侵犯乘客信息的行为。二是芬航在收到乘客举报,秘密收集员工的违纪行为后,直接作出解除的决定,明显有违处罚比例原则。举报邮件是来自欧洲航班乘客,并非方某所在的亚洲航班的乘客举报,不排除芬航是为了解除方某而事先安排监控。三是方某已承担900欧元的处罚,其行为已经受到惩罚,结合芬兰航空所处行业发展低迷,不能排除芬航作出解除行为时存在其他的动机。综上,法院认定,外航解除劳动合同违法,应支付赔偿金、工资补偿合计25.37万元,芬兰航空承担连带责任。
外航芬航二审败诉又申请再审
法院认定系“一事二罚”维持原判
2021年7月,外航、芬航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北京市二中院二审认定,芬兰航空对方某的违纪行为已经给予 “赔偿损失”的处分,方某基于此在该听证会记录上签字,后续芬兰航空向方某发送的账单将金额更改为239.48欧元。芬兰航空据此再将方某退回外航并不给予任何经济补偿,属于“一事二罚”。一审法院认定外航违法与方某解除劳动关系,并无不当。方某侵犯乘客隐私、给航空飞行造成重大安全隐患等,依据不足,维持原判。
2021年10月12日终审判决后,芬航、外航又向北京市高院申请再审。2022年3月31日,北京市高院裁定认为,方某使用的系乘客购买机票所赠送的免费网络时长,虽不能否认其具有相应经济价值,但芬航并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实际损失金额。方某系使用乘客姓氏+座位号登录无线网络,存在不当行为,但未将上述信息予以传播和披露,芬航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方某存在其他不当行为,给航空安全造成严重安全隐患,必须解除劳动合同。高院裁定,维持一、二审判决,驳回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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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处理违规员工应遵循比例原则
重庆捷恒律师事务所李力律师告诉上游新闻记者:“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对于“严重”的理解,法院指出了三个层面:一是劳动者的违纪行为必须达到严重的程度;二是解除劳动合同是一种最严厉的处罚措施,应该是在穷尽了其他处罚手段后才能适用解除的处罚;三是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应该遵守审慎决策原则,也就是解除员工确实是因违纪侵害了公司利益而为。因为在本案中,劳动者在航空器上登录WiFi的行为并未‘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李力律师认为,用人单位处罚违反规章制度的员工应遵循比例原则。“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对于员工的处罚应与员工的违纪行为在程序上相当,即使员工存在违纪行为,也应该先给予警告处理,给予员工改正的机会。只有员工在屡教不改的情况下,最后才能作出解除的处罚决定。本案中,用人单位并未先给予提醒和警示,而是直接作出解除的决定,明显有违处罚比例原则。”
上游新闻记者 冯盛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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