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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观察报消息,在经历了两年多的等待之后,湖南省高速公路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湖南高速)原副总经理彭曙、湖南高速下属子公司湖南省高广投资有限公司原总经理胡浩龙,最终摆脱了死刑的威胁。
2019年1月2日晚间,胡浩龙的辩护律师,湖南大学法学院副研究员邓祥瑞告诉经济观察报记者,他在2日下午拿到的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的彭曙、胡浩龙案二审判决书显示:彭、胡二人,均由一审时的死刑,改判为无期徒刑。
此前的2015年2月3日,湖南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贪污罪、泄露内幕信息罪等数罪并罚,一审判处彭曙、胡浩龙,二人死刑。一审法院认定,彭曙受贿约1.88亿元,胡浩龙受贿约1.70亿元。
彭、胡二人随即上诉。2016年11月2日,湖南高院就此二审开庭。在两年多后,法院才就此案二审宣判。
至此,中国对贪污、受贿等经济类犯罪的官员执行死刑的记录,仍然要追溯到2011年7月19日。曾任江苏苏州市副市长的姜人杰,以及曾任浙江杭州市副市长的许迈永,在同一日,被执行死刑。
彼时,江苏省高院认定姜人杰受贿人民币1.09亿元、港元5万元、美元4000元。而浙江省高院认定,许迈永受贿共计折合人民币1.45亿余元。
对于彭曙、胡浩龙二审得以改判的原因,邓祥瑞对经济观察报记者表示,2015年11月1日,中国《刑法修正案(九)》开始实施。因此,二审法院对于彭、胡二人的量刑,应该是遵照了“从轻”、“有利于被告”的原则。
《刑法修正案(九)》取消了刑法中直接对于涉案数额的规定,只表述为:
“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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