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为数额较大、巨大、特别巨大?
2016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贪污受贿的较大标准为30000元至200000元;数额巨大,为200000元至3000000元;特别巨大为3000000元以上。
多位知情人士亦告诉经济观察报记者:早在《刑法修正案(九)》实施的第二天,即2015年11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还出台了《关于重大贪污受贿犯罪案件量刑意见》(下称《量刑意见》,对于贪污受贿金额特别高的官员,如何量刑,提出了“把握的尺度”。
具体而言,“贪污、受贿数额不满二千万元,一般判处十五年以下、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贪污、受贿数额在二千万元以上不满一亿元的,一般判处无期徒刑”;“贪污、受贿数额一亿元以上的,一般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同时,《量刑意见》提出,“要严格控制和慎用死刑,一般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但对于“贪污、受贿数额一亿元以上,且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可以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数位司法界人士对经济观察报记者表示,尽管最高院的《量刑意见》并不像“司法解释”那样具有法律效力,但在实际司法操作中,各级法院一般是会遵循这一意见执行。
值得一提的是,曾任山西省吕梁市副市长张中生,在2018年3月28日,也因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一审判处死刑。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张中生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10.4亿余元;并对折合人民币共计1.3亿余元的财产不能说明来源。此外,在案发后,张中生尚有赃款人民币3亿余元未退缴。
经济观察报记者从接近张中生家庭的人士处获悉,张中生或就此提出了上诉,但目前二审尚无明确进展。
原标题:【独家】从死刑改判无期 湖南高速两巨贪二审“免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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