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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涵代言P2P爱钱进APP疑爆雷 律师:如涉及虚假代言,代言人将承担行政责任
07-02 19:54:09 来源:上游新闻·重庆晨报

2020年6月,P2P平台爱钱进因为兑付困难被北京警方立案侦办。与此同时,代言爱钱进的汪涵被投资者推上了风口浪尖。

不少投资者声称,自己是看到汪涵代言才决定投资的。汪涵作为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其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

那么,汪涵作为爱钱进广告代言人,是否应承担一定责任?消费者又该怎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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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涉及虚假代言,代言人将承担行政责任

“根据《广告法》中的规定,广告代言人必须如实陈述是否使用过代言的商品或者服务,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否则将构成虚假代言、虚假广告。”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王爽介绍,这种情况尤其常见于名人、专家从事代言行为。

他们通过代言商品或服务获取高额报酬,从表面上看这些报酬是从广告主那里得来的,实际上则是利用其知名度影响并引导广大消费者,通过产品销售转嫁给了消费者。“在虚假代言的情形下,代言人将承担行政责任,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不过,即使汪涵并未使用过爱钱进,投资者要求汪涵偿还本息也并无法律依据可循。假设汪涵涉及虚假代言,也只能受到来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并不能代替平台承担起还本付息的民事责任。王爽律师表示,《广告法》中,只规定了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也即,只有当广告代言人不是某个自然人,而是社会团体或组织时,消费者才能请求代言人承担连带责任。

一般情况下,自然人(包括明星和普通人)对于代言产品或者服务之外的广告主的经营行为通常难以了解,因广告主非法经营导致的违法犯罪活动,代言人不承担责任。但在特殊情况下,广告代言人也应当为其代言行为承担相应的民事或者刑事责任。

例如,明知他人从事集资诈骗行为,仍为其提供广告宣传服务的,可能构成集资诈骗罪的共犯。

投资者应积极协助公安机关开展调查工作

今年5月8日,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称:“您提出的爱钱进平台的相关问题,公安机关已经立案调查该平台,相关部门将严格按照司法处置程序进行处理。请等待司法机关处置过程公布的有关消息。北京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协助公安机关开展工作,保护投资人的合法利益。”

王爽律师表示,具体地说,首先是由公安机关立案调查,调查结束后会转交给检察机关进行公诉,最后由法院来审判,案件审结后在执行阶段给投资者返款。

目前投资者可以主动将证据移交至公安机关,协助公安机关开展调查工作,积极关注案件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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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游新闻·重庆晨报 宋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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