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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游网红瀑布溺亡,父母向4单位诉赔被驳:无安全保障义务
11-18 16:30:12 来源:澎湃新闻

澎湃新闻消息,一家三口到浙江新昌县一网红瀑布游玩,14岁的儿子小希(化名)不幸溺亡。心痛之余,周先生夫妻将水库建设单位、管理单位、县水利水电局、辖区街道办事处等4家单位诉至县法院,要求赔偿损失130余万元。

澎湃新闻11月18日从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一审法院驳回全部诉请后,周先生夫妻上诉至该院。日前,该院对该起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件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9年,新昌境内一个名为“茹洪砩”的阶梯瀑布因独特的流水造型爆红,成为网红打卡地,最“火爆”时,游客的小汽车可在景点周围排起3公里“长队”。该瀑布其实是当地钦寸水库泄洪时形成的自然景观,没有开发经营。

去年7月的一天,小希随父母周先生、石女士驱车到“茹洪砩”游玩。当日13时42分许,周先生正在拍摄游玩的视频,小希在离其二三十米处的玩耍时不慎掉落拖鞋,在捡拾拖鞋时滑倒,因水流过急,瞬间被冲至深水区,其落水地点离网红阶梯瀑布约100米。周先生随即报警求援。

经2小时搜救,小希被打捞上岸并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不幸死亡。

事后,周先生、石女士起诉水库建设单位、管理单位、县水利水电局、辖区街道办事处等4家单位,索赔130余万元。小希的父母认为,事故发生时间正处钦寸水库泄洪,水库建设单位、管理单位等有关部门未对下游水位情况加强监测和动态巡查,也未对“网红坝”等进行关闭和清场,反而将“茹洪砩”作为景区对外开放,放任游客进入,导致事故发生。4被告应当承担全部责任,赔偿相应损失。

庭审中,辖区街道办事处认为已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不承担赔偿责任。而其他3被告均认为各自都不是责任主体,作为本案被告主体不适格,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

新昌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属地管理原则,新昌县黄泽江干流(包括“茹洪砩”在内)由被告新昌县某街道办事处负责。而原告要求水库建设单位、管理单位等其余3被告承担侵权责任,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茹洪砩”系水利工程项目,沿路河道不属于景区景点,重新修筑后走红,闻名而来的游客增多,但仍属于自然河道中因水资源利用需要所形成的砩坝,有别于法律规定的具有安全保障义务的特定公共场所。街道办事处虽为属地管理的主体单位,但不存在对“茹洪砩”的商业开发、经营收益行为,因此不负有经营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

因游客剧增对当地卫生环境、交通秩序、生产生活秩序等方面造成影响,街道办事处已对安全隐患以明示的方式事先进行告知和提醒,已尽到危险告知义务。

另外,小希已满14周岁,应当能够认识到在河道中嬉戏可能存在的危险。而周先生作为儿子的法定监护人,事发期间一直在场,但距离小希二三十米,脱离“安全监护”距离,任小希自行在河道中嬉戏,未对可能的危险作出预判和有效预防,捡拾拖鞋时也未及时阻止,未尽到相应的谨慎注意和监护责任。

2020年6月,新昌法院一审驳回原告周先生、石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2020年9月,绍兴中院驳回原告上诉,维持原判。

原标题:少年游网红瀑布溺亡,父母向4单位诉赔被驳:无安全保障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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