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消息,家住江苏启东的一家四人,因食用河鲀鱼(俗称 " 河豚 ")出现中毒迹象,其中一人因抢救无效死亡。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3 月 29 日上午,启东市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三名销售者分别获刑。
△杨某某在摊位上出售河豚
据介绍,沈某某在启东市吕四港镇水产路经营一家海鲜批发门市。2019 年 12 月 16 日 0 时许,杨某某来到这间批发门市,购买了约 300 斤的野生河鲀鱼。1 时许,杨某某又来到陶某某经营的水产批发门市,以 750 元价格购进野生河鲀鱼 200 多斤及少量其他海鲜。
当天早上,杨某某开车来到海防镇农贸市场门前路段,设置摊位出售包括上述河鲀鱼在内的海鲜水产品。以每斤 6 元人民币价格,杨某某向张某某、周某某各出售河鲀鱼 10 余斤。
△销售的河豚
当日,张某某自行清洗河鲀并将肝脏放入一起烹煮。当晚 18 时许,张某某及其儿子、儿媳、妹夫食用河鲀鱼后均出现中毒迹象,张某某随即被送医抢救,于当晚 20 时许抢救无效死亡。
启东法院审理查明,2016 年 9 月 5 日,农业部办公厅、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发布的农办渔〔2016〕53 号文件,《关于有条件放开养殖红鳍东方鲀和养殖暗纹东方鲀加工经营的通知》第十一条,禁止加工经营所有品种的野生河鲀鱼。
△鉴定结果
经江苏省海洋水产研究所鉴定,在杨某某家查扣的河鲀鱼样品中含河鲀毒素(TTX),产长江口及东海,其卵巢和肝脏有强毒,误食可致死;肠有弱毒,精巢、皮肤和肌肉基本无毒。经启东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张某某符合河鲀鱼毒素中毒死亡;经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鉴定,张某某的肾组织、肝组织、肺组织中,其儿媳的尿液中,杨某某家查扣的河鲀中,张某某家厨房垃圾桶内的河鲀中均检出河鲀鱼毒素成分。
△宣判现场
案发后,杨某某、陶某某、沈某某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杨某某赔偿被害人张某某家属 80000 元并取得谅解;陶某某、沈某某各赔偿张某某家属 45000 元并取得了谅解。
△宣判现场
启东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陶某某、沈某某行为均已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最终,启东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杨某某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被处罚金四千元,陶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被处罚金五千元,沈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被处罚金六千元。对三人退缴在案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在案的河鲀,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或销毁。
原标题:一家四口吃河豚中毒一人死亡,三名销售者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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