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在浙江出差,信用卡却在山东被盗刷,储户将银行告上法庭。该案经一审、二审,市五中院终审判决,银行没有尽到监管责任,担责80%。
2015年10月9日,在朝天门做生意的王先生到浙江出差,却意外收到银行的短信提醒:他在山东刷卡消费22000元。
王先生连忙拨打了客服电话,被告知这笔消费确实存在。王先生立即赶到最近的派出所报了案。
在民警的建议下,王先生在当地刷了一次卡,证明自己当时人在浙江,以留下证据,跟信用卡在半个小时前在山东被刷区别开来。
信用卡、身份证都在自己身上,却被银行告知确实消费了这么多钱。在多次交涉无果后,王先生和银行打起了官司。
近日,市五中院终审判决,银行未尽到保障王先生信用卡资金安全的义务,导致其信用卡被盗刷的资金损失,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应赔偿王先生损失的80%。而20%的责任则要王先生自己承担,这是因为王先生在平常使用的过程中没有妥善保管好信用卡和密码,最终导致被克隆盗刷。
重庆晚报新闻律师团成员、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徐兴权律师称,银行卡被盗刷,银行应承担起相应的监管职责。储户的银行卡被克隆盗刷,就是他人采用非法手段,复制了储户的银行卡,利用银行的安全漏洞进行盗刷。
徐兴权律师指出,现在有很多人将银行卡绑定在第三方支付平台上消费。根据相关规定,发卡行对于银行卡绑定第三方支付平台被盗刷的资金损失是不承担责任的,但是银行如果存在违反合同约定或者未履行合同附随义务的情形,则应承担相应责任。
徐兴权律师提醒,银行卡在第三方支付平台被盗刷,银行没有责任,持卡人应向第三方支付平台寻求保护。根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第三方支付平台应当建立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上游新闻-慢新闻记者 唐中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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