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社会,按揭购车、买房已经成为一种常见的生活方式,正所谓“花明天的钱,圆今天的梦”。当有一天,婚姻没有了“明天”,那些按揭来的“今天的梦”,该归谁所有?又该如何分割?
近日,重庆市四中法院办审理了一起这样的财产纠纷案,最后判令汽车归男方所有,男方折价补偿女方3万元。
协商离婚
婚内唯一置办的汽车分割起纠纷
2009年4月,何斌和朱梅(两人均为化名)经人介绍相识,并很快确立了恋爱关系。同年7月,两人登记结婚,共同生活在何斌父母家中。婚后前几年,一家人和和美美,还生育了一儿一女。然而,在一些琐事的争吵中,两人的感情产生裂痕,并闹得分居生活。
去年5月,两人决定结束这段婚姻。两人协商,孩子一人抚养一个,债务一人一半。然而,两人在婚后置办的唯一财产——汽车的分割上,让协商离婚的谈判拉爆。
据悉,这辆车是通过按揭方式购买,车价14万元,首付5万元,截止年5月,尚欠本金5万元。这辆车平时由何斌使用,并偿还按揭贷款。最后,何斌向秀山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法院经过审理后作出判决,准予两人离婚,并对孩子的抚养、债务的偿还等均作出了判决。因双方就汽车的财产价值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一审法院以不具备分割条件为由,未对汽车进行处理。
何斌不服,向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不服上诉
二审法院判令车归男方补偿女方3万
二审开庭时,双方就婚后按揭购买的车辆应否分割,若应分割该如何分割等问题,发生了激烈的争论。二审法院审理认为,车辆属于双方婚后共同购买,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应当分割。
考虑到车辆登记在何斌名下,并由其还车贷,其在离婚诉讼期间偿还了部分按揭贷款,并结合车辆的折旧情况,酌情认定由何斌补偿朱梅车价款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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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情况属离婚时确不具备分割条件
一是双方在离婚时因财产分割头绪繁多,一时难以查清的,例如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未从家庭共同财产中析出,可以待析产后再分割;
二是离婚时双方未取得所有权或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在取得完全所有权后进行分割;
三是因财产涉及第三人利益,而无法在离婚案件中一并处理的;
四是一方有故意隐瞒、转移、变卖夫妻共同财产等行为,但在离婚之时确实很难调查取证的财产。
上游新闻记者 徐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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