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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上家暴怎么办?重庆高院发布人身安全保护令工作指引
11-26 18:53:59 来源:上游新闻·重庆晨报

为有效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加大反家庭暴力的力度,26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消息称,11月25日,经市高法院审判委员会2019年第22次会议审议,正式通过了《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人身安全保护令工作指引》。

工作指引明确规定,除家庭成员可以申请人身保护令外,家庭成员以外具有监护、抚养、扶养、寄养、同居等关系且共同生活的人也可以申请。

这些人可以申请人身保护令

据悉,刚通过的人身安全保护令工作指引明确,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主体为家庭成员。家庭成员指的是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公婆、岳父母、儿媳、女婿。

另外,家庭成员以外具有监护、抚养、扶养、寄养、同居等关系且共同生活的人,以及婚姻关系终止、解除或者监护关系终止后仍共同生活的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可以参照本工作指引执行。

如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据悉,申请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符合《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条件:有明确的被申请人、有具体的请求、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

申请人缺乏举证能力的,人民法院应当向其履行释明义务,指导申请人举证。人民法院也可以将相关情况通报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法律援助机构等,由该类组织向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援助。

申请人身保护令需要哪些材料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以书面方式,向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确有困难或情况紧急的,可以口头申请。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应当载明包括当事人基本情况、申请请求、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事实和相关证据。

而当事人向家庭暴力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应当提交报警记录、基层组织或相关社会组织的接访登记等能够证明家庭暴力发生地的证据。

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工作指引明确规定,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相关证据包括申请人的陈述、公安机关的报警记录、伤情鉴定报告、医院病历及伤情照片、视听资料、证人证言以及人民团体、社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等社会机构的相关记录或证明等。

人身安全保护令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

据了解,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收取申请费,且不需要提供担保。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

而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的的主文内容可以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进一步细化,增加具体措施。

如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的,可同时裁定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以及采取其他隔离措施和防止、救济措施。

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的,可以裁定被申请人具体的隔离距离和活动范围。

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的,应当同时裁定被申请人返回住所的程序以及限制被申请人活动的距离和范围的措施等。

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责

工作指引还明确,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应当向申请人、被申请人或同住成年家属、申请人现居住地的辖区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村(居)民委员会送达。

代为申请的,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应当送达代为申请的个人或机构。

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人民法院予以训诫,并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上游新闻·重庆晨报记者 徐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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