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管多年以来一直没能提供学位证书以证明自己高学历的真实性,企业为此以履历造假为由,想要认定双方签订的月薪3万的劳动合同书无效。企业能如愿吗?一起来看看法院的判决!
2013年,余某被重庆某冶金公司聘任为研发室主任。2年后,余某因工作业绩突出,顺利升任为副总工程师。双方于2015年11月重新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该公司也为这位副总工程师开出了3万元的月薪。几日后,刚升职的余某按照要求向该公司补交了一份员工应征表,上面写着自己曾获“在某大学获粉末冶金专业学士学位”“在某学院获材料科学硕士学位”等学历信息。随后,该公司要求余某提供上述学位证书,以证明其真实性。然而,在接下来的数年里,余某无视该公司的多次催促,一直没有提交学位证书。
近日,该公司经劳动仲裁后向江津法院法院提起诉讼,以余某履历造假为由请求确认双方于2015年签订的劳动合同书无效。
江津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公司与余某曾于2013年至2014年期间建立劳动关系,对其相关工作情况已有一定了解。而该公司并未举示相关证据证明其于2015年与余某签订劳动合同时对其学历和工作经历提出过具体要求。余某所提交员工应征表系在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后填写的,不能证明余某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履历造假致使该公司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签订劳动合同。该合同内容也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江津法院遂依法判决驳回原告重庆某冶金公司请求确认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
该案宣判后,该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后经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游新闻·重庆晨报记者 徐勤 通讯员 李希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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