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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龙坡区小学生家长 小升初招生方案出炉 按户籍所在地划片就近免试入学
05-23 10:44:28 来源:上游新闻·重庆晨报

5月23日,九龙坡区教委发布了2020年“小升初”招生工作方案,对于该区户籍的小学毕业生,在户籍所在地划片就近入学,户籍在该区但不符合“三对口”的小学毕业生,由区教委调剂安排周边其他有空余学位的学校接收。

根据该方案,2020年小升初招生必须遵循4个大原则:

1.依法入学原则

各公办初中学校应依法保障划片范围内符合“三对口”条件的小学毕业生就近入学的权利。

2.免试入学原则

所有初中学校均不得以笔试、面试、面谈等名义选拔学生,全面取消招收推优生、保送生、特长生等方式招生。

3.对口入学原则

户籍地学生坚持“三对口”:即小学毕业生与父亲或母亲的户口在一起、户口本的地址和父母的房屋产权证或购房正式合同一致、户口本的地址和实际居住地一致。

4.规范公平原则

禁止公办初中学校招收择校生。完善招生公示制度、咨询制度和社会监督制度。实行“阳光招生”,做到信息公开、机会公平、结果公正。

针对九龙坡区户籍的小学毕业生,在户籍所在地划片就近入学。鉴于划片招生具有相对稳定的特点,区教委原则上对已经划定的初中学校具体的招生服务区域不作大的调整。

在坚持“免试划片,就近入学”“尊重历史,方便群众,科学合理”“划片招生与统筹协调相结合”等原则的基础上,仅对新增小区、遗漏地段及涉及个别学校的招生服务区域作适当调整。

1.符合“三对口”政策的户籍地学生

凡户籍在九龙坡区的小学毕业生,由其父母持以下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在规定时间内到对口学校办理入学报名手续。

(1)小学毕业生与其父母的同一户口簿;

(2)其父母的房屋产权有效证件;

(3)小学毕业证明或素质报告册。

户籍地小学毕业生入读学位紧张的公办学校,除满足“三对口”条件外,还须满足以下两条规定:

(1)“六年一户”即:招生地段内同一套住房6年中只能提供一户家庭子女就读区内初中。

(2)“提前一年”即:必须提前一年(2019年8月31日前)完成购房交易并取得房产证及对应户籍。

2.参照“三对口”政策接收的户籍地学生

小学毕业生因父母无自购房,自出生日起户籍一直挂靠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在招生服务区常住的,视为符合“三对口”入学条件,需持以下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在规定时间内到对口学校办理入学报名手续:

(1)小学毕业生与其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同一户口簿;

(2)其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房屋产权有效证件;

(3)父母户籍所在地区县房屋产权登记中心出具的小学毕业生父母双方的无房证明;

(4)小学毕业证明或素质报告册。

父母在九龙坡有自购房,但小学毕业生户籍挂靠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只要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户口在九龙坡区,就以父母的房产地址为准,确定对口学校;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户口不在九龙坡区的,按照流动人口随迁子女相应类别安排入学。

3.不符合“三对口”的户籍地学生

户籍在九龙坡区但不符合“三对口”的小学毕业生,由区教委调剂安排周边其他有空余学位的学校接收。

4.错过报名时间的户籍地学生

因各种原因导致错过报名时间,而学校招生计划已满,无法再接收的户籍地学生,由学校上报区教委,区教委调剂安排周边其他有空余学位的学校接收。

5.户籍地残疾儿童入学

积极推进融合教育,公办初中学校必须接收招生范围内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学生随班就读。患有严重生理缺陷,但能适应学校学习、生活的残疾学生,由区教委协助其进入相应的特殊教育学校就读。

无法到校接受义务教育的重度残疾儿童、少年,由户籍所在划片学校实施“一人一案”提供送教上门,纳入学籍管理。极个别情况特别严重的残疾儿童少年,须按相关规定依法办理缓、免学手续,方可实施。

其他情况的入学安排:

1.城市建设中本区户籍拆迁户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区教委统筹安排入学。

2.对2020年九龙坡区直接参与新冠肺炎疫情医疗救治的一线医务工作人员、支援湖北医疗队人员(含驻渝部队医务人员)子女,贯彻落实《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对一线医务人员关心关爱的通知》精神,严格执行《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2020年参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救治一线医务工作人员子女入园入学工作的通知》相关工作要求,按照区卫生健康委审定并公布的名单,2020年为其提供一次在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学习优惠政策。

3.现役军人、公安英模、一至四级因公伤残军人、一至四级因公伤残公安民警、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援藏干部、政府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华侨、港澳台同胞、在区工作的外籍专家,其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由区教委按照国家和市区相关规定,统筹安排入学。烈士子女可由监护人或法定监护人根据其具体情况自主申请就读学校。

4.公办学校要高度关注划片范围内在“私塾”“读经班”等社会培训机构接受教育或在家接受教育的户籍地学生,对未按《义务教育法》规定接受义务教育的户籍地适龄儿童、少年,学校要立即启动义务教育学生控辍保学工作机制,对其法定监护人发放劝返通知书,切实落实失学辍学学生劝返、登记和书面报告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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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游新闻·重庆晨报记者 林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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