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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川首起“套路贷”涉恶案件宣判,18名被告人最高获刑24年
08-03 15:08:15 来源: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消息,7月31日,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依法对南川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杨杰、王兴莲等18名被告人涉嫌敲诈勒索罪、诈骗罪、虚假诉讼罪、寻衅滋事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妨害作证罪、故意伤害罪等罪一案公开宣判,分别判处18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十四年拘役六个月不等刑期,并处相应罚金。

该案系南川区首起“套路贷”涉恶案件,庭审期间,数十名群众到场旁听。庭审中,合议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了详细调查,组织控辩双方对数百份证据进行充分的举证质证,认真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庭审持续八天。

经审理查明

王兴莲将其资金提供给杨杰用于非法高利放贷,王兴莲的亲戚、理发店的员工等多人参与收账、替王兴莲挂名房产等。2012年以来,杨杰和王兴莲逐渐发展到以“行业规矩”为由,诱使具有资金需求的被害人签订借款合同的同时签订虚假买卖协议、委托书等,通过“砍头息”和“利息转为本金”虚增借款金额、“制造资金走账流水”虚构借款、“借贷期限不超过一个月”设置违约陷阱、“借贷到期后涨利率和收取每天1%的罚息”肆意认定违约、“借新账还旧账”恶意垒高借款金额、“利用合同相对性一人放贷另一人收款”隐匿还款证据、“暴力、威胁、诉讼”软硬兼施逼债等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实施 “套路贷”犯罪。

2014年1月至2016年7月,杨杰和王兴莲以雇佣的方式网罗了被告人聂永进、徐鹏、王云锋、杨豪、张森林、李富彬、冉顺全、王双江、陈鹏飞、郭建强、李远兴、冉林华、黄开进、郭庆、张成、龙伟等刑满释放或者社会闲散人员,为追讨高额利息和本金,有组织地采取非法侵入住宅、贴身跟随滋扰、限制人身自由、挟持恐吓殴打、驻守经营场所、喷写油漆标语、高音喇叭喊叫等多种违法犯罪手段讨债,杨杰等人的行为严重危害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逐渐形成了以杨杰和王兴莲为首要分子,聂永进、徐鹏、王云锋、杨豪为重要成员,张森林、李富彬、冉顺全、王双江、陈鹏飞、郭建强、李远兴、冉林华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该犯罪集团在杨杰和王兴莲的领导下,通过有组织地实施非法拘禁、寻衅滋事、非法侵入住宅、敲诈勒索、诈骗、虚假诉讼、妨害作证等11起犯罪活动,非法获利200余万元;致1个家庭婚姻破裂,4个家庭流离失所,1人轻伤,2人轻微伤,3人自杀(未遂)的严重后果。期间公安机关依法处警20余次,该犯罪集团均以经济纠纷为由应对公安机关的调查询问。

案发后,杨杰和王兴莲召集聂永进、陈鹏飞、郭建强、李远兴到南川区威尼斯水上乐园附近串供,杨杰当众言语威胁,要求共同对抗公安机关调查。

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人杨杰、王兴莲为实施“套路贷”犯罪活动,纠集被告人聂永进等十六人,有组织地多次实施敲诈勒索、诈骗、非法拘禁、寻衅滋事、虚假诉讼、非法侵入住宅、妨害作证等犯罪活动,逐渐形成以被告人杨杰和王兴莲为首要分子,被告人聂永进、徐鹏、王云锋、杨豪为重要成员,被告人张森林、李富彬、冉顺全、王双江、陈鹏飞、郭建强、李远兴、冉林华八人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犯罪集团成员长期纠集在一起,多次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实施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对被害人形成心理强制,扰乱了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符合恶势力犯罪集团的特征,应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予以从严惩处。

被告人杨杰、王兴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威胁、非法拘禁等手段,强行索取他人财物138.26万元,数额巨大;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73.0251万元,数额巨大;多次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指使他人冒充民事被告,阻止被告到庭参与诉讼;被告人杨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转移被执行人财产,导致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不能执行,情节严重;被告人杨杰、王兴莲、聂永进、徐鹏、王云锋、张森林、李富彬对被害人或其经营场所进行滋扰、恐吓,社会影响恶劣;被告人杨杰、王兴莲、聂永进、杨豪、郭庆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拒不退出;被告人聂永进、徐鹏、陈鹏飞、李远兴、郭建强、杨豪、王云锋、张森林、李富彬、冉顺全、冉林华、王双江、张成、黄开进、龙伟有组织地多次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被告人聂永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非法拘禁文某某期间,勒索被害人财物1.3万元,数额较大;被告人杨杰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诈骗罪、虚假诉讼罪、妨害作证罪、故意伤害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寻衅滋事罪、非法侵入住宅罪;被告人王兴莲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诈骗罪、虚假诉讼罪、妨害作证罪、寻衅滋事罪、非法侵入住宅罪;被告人聂永进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非法侵入住宅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被告人徐鹏、王云锋、张森林、李富彬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被告人杨豪的行为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非法拘禁罪;被告人陈鹏飞、郭建强、李远兴、冉顺全、冉林华、王双江、张成、黄开进、龙伟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郭庆的行为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据此,法院综合本案事实情节,各被告人在该集团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等情况作出前述判决。

南川法院供稿

原标题:最高获刑24年!南川法院宣判一起“套路贷”恶势力犯罪集团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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