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人社微信公众号消息,王某于2018年从技工院校毕业,进入某二手车公司某站点从事销售工作。公司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职工休年休假,应当事先提出申请;未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本年度年休假。年休假不跨年度计算。”
2019年王某未申请过休年休假。2020年3月,受疫情影响,公司业务量骤降,决定关闭该站点,经与王某协商,双方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但对于是否该支付2019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双方发生争议。
公司认为,王某没有申请休假,已放弃了休假权,现在无权要求补偿。王某遂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019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仲裁委支持了王某的仲裁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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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规定,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王某入职满一年后,有权在2019年享受年休假。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该条文包含两层意思:第一,用人单位享有决定劳动者何时休带薪年休假的权利。第二,用人单位负有安排职工年休假的义务,即休年休假不以职工提出申请为前提,用人单位未安排职工年休假导致职工未享受年休假待遇的,应当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因此,职工放弃年休假权利,只能采用明示方式提出,用人单位不能将职工没有申请休假视为默示放弃。
综上所述,该公司有关年休假的规定,增加了劳动者的申请义务,且要求劳动者采用默示的方式放弃年休假,于法无据。对王某2019年未休的年休假,公司应当支付王某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原标题:职工休年休假,是否必须自己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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