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2日,上游新闻•重庆晨报记者从市政府网获悉,《重庆市辐射污染防治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主要针对所称辐射是指电离辐射和电磁辐射。
明确监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统一监督管理
《办法》明确,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辐射污染防治纳入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国土空间规划,建立监督管理机制,加强监测、监管能力建设。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辐射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针对电离辐射污染防治,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或者豁免证明文件。禁止伪造、变造、转让辐射安全许可证改变许可证。规定的活动种类或者范围的,新建或者改建、扩建生产、销售、使用设施或者场所的,应当按照原程序重新申请领取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变更、注销辐射安全许可证应当依法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
《办法》明确,电磁辐射污染防治,使用或者运营电磁辐射设施(设备)的单位应当在电磁辐射设施(设备)及其作业场所设置明显标识。同时,电磁辐射设施(设备)的使用或者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环境监测规范,对电磁环境进行监测,并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不具备自行监测能力的,可以委托经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测。监测数据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开。
值得注意的是,使用或者运营电磁辐射设施(设备)的单位,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向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送本单位上年度电磁辐射设施(设备)的使用种类、数量、用途等情况。
明确罚处
违反规定将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办法》指出,违反规定,野外、室外使用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或者运输一类、二类放射性物品的单位,未建立在线监控系统或者未安装定位跟踪装置,监控设备不能正常运行或者信息不能及时传输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办法》明确,对违反规定,射线装置在报废处置时,使用单位未对射线装置去功能化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若使用或者运营电磁辐射设施(设备)的单位未在电磁辐射设施(设备)及其作业场所设置明显标识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电磁辐射设施(设备)的使用或者运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相关场所进行电磁环境监测,或者监测数据未按照规定公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上游新闻•重庆晨报记者 王倩 刘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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