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房屋买卖协议》才两天,孤寡的房主便离世了,留下了还没过户的房子,买主该咋办?
近日,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在一起遗产管理纠纷案件中,依照《民法典》关于遗产管理人确定以及履职的新规定,将居委会确定为遗产管理人,由其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等。该案系全市首例判决确认遗产管理人的案件。
签订《房屋买卖协议》2日后,孤寡房主离世
况某生前系江津草坝村染坊6社成员。2017年,况某身患重病住院医治。由于况某一直没有结婚,也没有孩子,草坝居民委员会便安排了人员照顾况某。
为筹集医疗费,况某在2017年1月5日与桂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约定将其所有的房屋卖给桂某。然而不幸的是,况某2天后因治疗无效去世,留下了还没过户的房子和一些其他财产。
同年,因征地建制调整,草坝村村委会变更为草坝居民委员会。
苦恼,多年来一直无法办理过户手续
况某去世,又无继承人,桂某虽然已经住进了房子,但多年来一直无法办理过户手续。四处奔波无果,桂某便找到了曾经照顾况某的草坝居委会。
草坝居委会也是一头雾水,表示虽然知道况某与桂某房屋买卖的情况,想帮忙却不知从何下手。
无奈之下,桂某于今年1月将草坝居委会起诉至江津法院,请求判定其办理过户手续。
判决,法院确认遗产管理人
法院审理认为,由于况某没有继承人,其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村民委员会可担任其遗产管理人。被告草坝居委会系况某生前所在村委会建制调整而成,其作为基层组织兼具社区服务职能,与况某生前联系密切并给予关怀照料,同时对本案事实较为清楚,能更好地履行遗产管理人职责,故对被告草坝居委会担任况某遗产管理人予以确认。
遗产管理人的职责包括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并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协助原告桂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系况某的债务,属于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必要行为。加之,可能存在权利主张的第三人(草坝社区第一居民小组)对此并无异议。江津法院遂判决被告草坝居委会作为遗产管理人,协助原告桂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有了“遗产管理人”这个身份,桂某和草坝居委会工作人员成功在3月底向不动产权登记中心提交了相关材料。
据悉,房屋的过户手续将于近日办理完成。
法官说法
随着经济的发展,遗产继承案件也随之增多,遗产的范围与数量也越来越大。
《民法典》颁布实施前,由于我国继承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缺乏遗产管理制度,在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交付前,很可能使遗产处于无人管理的状态,很难妥善地处理、分配遗产,特别是无继承人的情况下,被继承人的债权如何主张、债务如何履行,都存在法律空白。
《民法典》继承编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职责、法律责任以及报酬规定的完善,是基于我国社会现实和当前国情制定的。无人继承又无受遗赠遗产的被继承人多为“五保户”或丁克家族,其很多生产、生活事宜通过居住地的基层组织进行联系、处理、照料,由其担任遗产管理人不仅能避免出现遗产无人管理、无人知晓的真空状态,也能更好地维护继承人、债权人等其他人员的合法权益。
上游新闻·重庆晨报记者 徐勤 通讯员 汪鸿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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