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重庆 > 正文
打伤老板后被开除 员工索要赔偿金 法院:无需支付
09-07 18:08:13 来源:上游新闻

员工上班时间把老板打伤,公司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为由将其开除。该员工不服,与公司对簿公堂。近日,江津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了这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后,依法驳回了员工的诉求。

何某是江津一自来水公司员工,其私下与公司也有生意往来。2019年10月的一天,何某在工作时间离开工作岗位前往监事办公室,就生意上的事情与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某进行商谈。

沟通过程中,二人因水费问题发生口角,并逐步由口头争论“升级”为肢体冲突。此时,何某随手拿起桌上的螺丝刀刺向郭某的头部,导致郭某受伤。

经医院诊断,郭某为右侧额顶部锐器刺伤。据郭某陈述,被刺伤后他头痛剧烈,住院多日,至今仍然存在头晕、头疼等不适症状。针对何某的伤害行为,江津区公安局作出行政处罚,认定何某的上述行为构成故意伤害,对何某行政拘留七日,并罚款300元。

去年3月,该公司以何某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打架,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等为由,开除何某并即刻解除劳动合同。

被开除后,何某认为自己因工作之外的事情与郭某发生矛盾,打人也不是因劳动关系而产生,其行为没有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违法,应当向其支付赔偿金,遂将公司告上江津区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劳动纪律是指劳动者在劳动中应当遵守的规则和秩序,其目的是维护用人单位生产经营或其他活动。即使用人单位没有制定规章制度,但不得旷工、迟到、早退等仍是劳动者应当遵守的劳动纪律。从行为的危害性、以及对用人单位造成的影响等方面来看,在上班时间、工作区域不得打架斗殴更属于基本的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何某作为公司员工,于上班时间在公司办公室打伤同事,受到行政拘留七日的行政处罚,该行为依照通常情理判断明显违背敬业、友善等核心价值,必然影响公司的正常工作秩序,属于严重违反劳动纪律。

为此,公司以上述理由解除与何某的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属合法解除,无需向何某支付经济赔偿金。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维权有边界”,如劳动者存在严重违反纪律的行为,即使用人单位没有制定明确的规章制度或者规章制度未依法定程序制定、公示,用人单位仍然可以以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对于何种程度属于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则可依据通常情理判断,看它是否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等原则。同时需注意,用人单位应当谨慎判断劳动者的行为,不得扩大化理解。

上游新闻记者 徐勤

【免责声明】上游新闻客户端未标有“来源:上游新闻-重庆晨报”或“上游新闻LOGO、水印的文字、图片、音频视”等稿件均为转载稿。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联系上游

举报
  • 头条
  • 重庆
  • 悦读
  • 人物
  • 财富
点击进入频道

本周热榜

汽车

教育

美家

楼市

视频

举报内容
低俗色情 广告 标题党 内容重复 有错别字 排版错误 侵权
获取验证码
请先完成短信验证
取消
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