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检发布了第34批指导性案例,本批指导性案例主要选编了精神性人格权刑事保护的案例,基本都是较轻罪行的案件。如检例第137号被害人谷某因遭受诽谤,遭遇“社会性死亡”,使工作、生活受到严重影响等。这些罪行较轻的“小案”,对当事人来说,却是“天大的事情”。
所谓的“社会性死亡”,指的是个体在遭遇网络暴力后,受到了社会交往被阻断、社会声誉陷入困境等伤害。它是网络时代下的产物,其出现的原因自然与“网络”和“网民”两个关键词紧密相关。网络主体的多元化和网络身份的虚拟化,为“社会性死亡”的出现提供了初始的温床。网民可以在网络上以虚拟的身份自由公开地发表自己的言论,同时,他们的情绪也极容易被群体左右,成为舆论攻击的一分子。网民被赋予的权利却成为了伤人的利器,在此背景下,每个人都可能成为下一个受害者。
后真相时代的“道德审判”,为“社会性死亡”提供了滋生的土壤。牛津词典在2016年收录了“后真相”一词,后真相时代中的网民往往会对客观事物进行主观臆断。一个网络舆论事件不断反转,在真相水落石出之前,网民会以自己的惯性思维对事件进行所谓的道德审判,不会给当事人辩解的机会。如之前的“清华学姐”事件,起初网民认为性骚扰事件中女性理所应当是弱势方,据此对学弟进行了人肉搜索和辱骂攻击,而监控视频最终对该事件进行了还原,舆论又调转方向开始谴责学姐诬陷好人。
“流量为王”思维下,自媒体百般迎合受众心理,也为“社会性死亡”提供了“利刃”。一些自媒体账号十分看重“爆料”,过度迎合受众,抢首发、轻核实,以一己私心消费着公众的正义感。数字化时代的“社会性死亡”,对造谣者而言是编撰文案、配以视频或文字的简单小事,对“社会性死亡”的当事人而言往往是不能承受之重。
2021年1月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该法律条款为“社会性死亡”事件提供了坚实的法律支撑。此次最高检也发布了相关指导性案例,说明国家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出发,对于大家身边的“小案”给予了很高的重视。以谷某被诽谤为代表的案件由自诉转为了公诉,也为此类案件的处置开了个好头。
在隔三差五出现的“网络暴力”事件中,我们看似是隔岸观火的“看客”,实则却是暂时躲在一侧的幸存者。网络暴力的刀枪棍棒不知什么时候就会落在我们自己头上。但也要看到,正义与善良仍旧是社会和网络上的主流。“社会性死亡”的闹剧终将归于沉寂,虽然道阻且长,但值得期待。
作者:鲁睿
(作者系西南大学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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