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了房子,装修过程中,房主却把门给锁了,这是为什么?
徐俊夫妻在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有间复式门面房,两人将该房自行隔成两层后挂牌出租。2017年7月14日,陈河看过房子后有意承租,双方初步达成了租赁意向。陈河当即缴纳了2000元租房押金,徐俊将钥匙交给他。
拿到钥匙后,陈河便忙着买材料着手装修。“你先把租金付了,一年5万。为了安全考虑,你在房屋内再加个承重柱。”7月底,徐俊找到陈河说。陈河一听就火了,回复称:“不是说好了租金每年4万,现在你们单方涨价不合理。隔层是你们自己装修的,加承重柱是你们的义务,不应该让我加。” 双方不欢而散。
然而令陈河没想到的是,同年8月7日,徐俊夫妻直接把门面房锁上了。陈河多次找其协商未果,次月,他也给该房上了一把锁。
门锁打不开,房屋无法使用,徐俊夫妻认为,陈河应该对房屋空置的后果承担责任。同年11月12日,他们将陈河诉至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要求陈河支付其房屋占有使用费用16900元。陈河提起反诉,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的租赁合同关系,徐俊夫妻赔偿其装修费30292.3元,并返还租房押金2000元。
徐俊夫妻对陈河提供的装修费用并不认可。后经评估,该门面房装修工程总造价为19192.93元。
那么,该门面房的占有使用费和已装修部分费用该由谁承担?
庭审时,陈河提供了一份双方未签字确认的租赁合同打印件,法院并未认可该证据。而且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也可证实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由此,法院认为原告、 被告之间并未形成租赁合同关系。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被告在未签订书面的租赁合同时,原告就将该门面房钥匙交给被告,被告也开始进行装修,且原告对于被告开始装修之事是知道的,并从安全方面考虑,要求被告在装修过程中加承重柱。因此,装修造成的损失,原告存在过错。
“双方因房租起算日期、年租金、装修过程中增加承重柱等事项没有达成一致意见,从而未签订租赁合同,故不存在解除租赁合同的情形。”主审法官认为。
法院结合本案实际情况,认定已装修部分由房屋所有者享有,装修费用19192.93元由原告承担。
对于原告提出的房屋占有使用费,法院认为被告在取得钥匙进行装修期间至原告上锁禁止被告继续使用房屋期间的占有使用费应由被告承担。
2月27日,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房屋占有使用费2630元;原告支付被告装修费用19192.93元,返还被告押金2000元;驳回被告要求解除其与原告之间的租赁合同关系的反诉请求。
一审判决后,原告不服,提起上诉。6月5日,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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