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天都市报-极目新闻消息,4月26日,湖南高院通报,曾经在薇娅直播间售卖的“袁米”侵犯袁隆平的姓名权和肖像权。判决某农业公司立即停止商业性使用袁隆平姓名和肖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隆平高科经济损失10万元。该通报一出立即引发关注。
不过,极目新闻记者注意到,4月27日,涉事的袁米科技有限公司(下称“袁米科技”)官方网站及其微信公众号上仍在继续使用袁隆平的名字和肖像。对此,袁米科技工作人员回应称,目前公司仍在和原告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隆平高科”)以及湖南高院接洽。未来,公司还将就此情况对公众进行说明。
湖南高院二审判决袁米科技侵权
4月26日,湖南高院微信公众号发布文章《“袁米”擅用“袁隆平”姓名和肖像在薇娅直播间卖米,法院判了》。该文介绍,为规范对袁隆平院士姓名权和肖像权的商业性使用,袁隆平院士生前与隆平高科签署《袁隆平品牌权许可使用协议》,后者获得在经营活动中独占许可使用袁隆平院士姓名和肖像的商业性权利。
薇娅直播间售卖袁米过程中多次使用了袁隆平院士的姓名和肖像(图源:湖南高院微信公众号)
但在2020年,隆平高科发现袁米科技、谦寻(杭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黄薇(网名“薇娅viya”)、淘宝网涉嫌侵犯袁隆平的姓名权、肖像权,并发出警示函。袁米科技产品因此被暂停直播售卖。
袁米科技官网问答页面配有袁隆平照片
虽然《警示函》要求袁米科技“立即停止在网络上及其他各种渠道售卖假冒‘袁隆平’大米等销售侵权商品的行为,撤掉相关网页;在未经合法授权的情况下,禁止使用袁隆平相关姓名、肖像及商标等进行商业宣传,或者在宣传相关商品时将其与袁隆平建立联系。”袁米科技始终未停止在其微信公众号及其网站上的相关文章中使用袁隆平的姓名和肖像,隆平高科遂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查明,袁米科技在其微信公众号及其网站上的相关文章中对袁隆平的姓名和肖像的使用,属于通过将袁隆平院士姓名和肖像与其公司及其海水稻产品进行关联的方式进行介绍和宣传,均属于商业性使用。该使用行为会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以为某农业公司产品是由袁隆平院士推荐或代言。
袁米科技与袁隆平院士于2018年签订的《合作协议》就稻米食味及评价方面开展的合作,袁隆平院士仅为某农业公司在稻米食味及食品安全领域的科研提供全面指导。《合作协议》约定事项与海水稻产品研发推广无关,也未涉及袁隆平院士许可某农业公司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其姓名和肖像的相关约定,袁米科技也未能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其涉案海水稻产品系袁隆平院士及其研发团队研究开发的事实。
法院认为,袁隆平院士为人类粮食安全作出重大贡献,对于其姓名及肖像,各类社会主体均应当予以尊重,并审慎、规范地使用。特别是商业主体,在宣传其与袁隆平院士的合作时应当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不应捏造和夸大双方之间的合作程度,以达到误导消费者并获取商业利益的目的。
袁米科技未经许可,在宣传推广海水稻等公司产品的相关文章中对袁隆平姓名及肖像进行商业性使用,但并不能举证证明袁隆平院士与其宣传推广产品之间的关联程度,也不足以证明该关联程度与其涉案宣传推广文章中所述内容相符。
袁米科技该商业性使用行为侵害了隆平高科取得的对袁隆平姓名及肖像的商业独占许可使用权益,且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并增加误购风险,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和第六条第四项规制的不正当竞争情形。遂判决某农业公司立即停止商业性使用袁隆平姓名和肖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隆平高科经济损失10万元。
一审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袁米科技仍在使用袁隆平姓名及照片
虽然湖南高院判决袁米科技“立即停止商业性使用袁隆平姓名和肖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4月27日,极目新闻记者登陆袁米科技的官网和其微信公众号发现,其仍在使用袁隆平的姓名及照片。
袁米科技公众号界面
其官网显示,袁米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源于著名科学家袁隆平院士领衔的海水稻研发中心技术团队,另在多处使用袁隆平的照片。其公众号文章《袁米故事》中记叙,为袁米品牌提供技术支持的海水稻研发中心团队,在袁隆平院士的指导下,历时4年,经过1162次田间实验,875组配组试验,仅得到93组可以用于盐碱地种植的水稻品系,最终筛选至5种优质海水稻,以袁米命名。
不过,在袁米科技的淘宝店铺中已经不见袁隆平的踪影。极目新闻记者询问客服袁米是否和袁隆平有关时,客服也仅回应,“袁米”作为海水稻推广的重要品牌,专注于稻米品质的技术研发和应用。介绍中并未提及袁隆平。
当日,极目新闻记者就此事询问袁米科技品宣部门,工作人员回应称,公司已有专员在负责处理此事。公司领导也在与隆平高科和湖南高院进行接洽。“我们这边还有许多的资料,说明公司和袁老是有合作协议的,后期我们也会有一个说明。”该工作人员称。
同日,极目新闻记者也就此事联系了隆平高科的董事会秘书处,询问对方是否会继续采取相关措施督促袁米科技对相关宣传内容进行修改,截至发稿未获回复,
不过,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李新立分析称,如法院已判袁米科技败诉,袁米科技拒不执行。隆平高科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生效判决。法院执行立案后,执行法官会向袁米公司发出执行通知,如果袁米科技仍拒不执行法院判决,执行法官可以将该公司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对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的措施。
此外,从法院发布的信息来看,隆平高科似乎没有起诉薇娅及其公司。估计是因为2020年4月23日隆平高科发出警示函后,薇娅的直播间停止了售卖袁米公司的产品,所以就未再追究。因此,薇娅及其公司不需要承担侵权的法律责任。
原标题:大米品牌“袁米”被判侵犯袁隆平姓名和肖像权,涉事公司仍在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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