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1日,一起宣判不久的民事案件,以#妻子拒生育男子诉请精神损害赔偿被驳回#为题登上热搜。此案因夫妻纠纷而起:重庆潼南区男子李某在与已有一女的妻子王某结婚后,原本约定不再生育、白头偕老。后来因为王某欲与之离婚,李某以对方拒绝生育,导致自己未能拥有亲生子女为由,一纸诉状将王某告上法庭,提出了15万元精神赔偿要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生育不是婚姻的必然结果,女性也并非生育工具,公民享有生育的权利,同时也享有不生育的自由。同时,法院还指出:王某女儿与李某已形成继父女关系,有义务赡养李某,因此李某无需担心自己老无所养。综上,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
早在1992年,初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就明确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在此后历次修订中,该条款都未有改变。因此,丈夫单独以妻子不愿生育为由向对方索赔,都不可能得到法律的支持。只要妇女“不生育的自由”依然写在中国的法律条文之中,任何试图将女性生育工具化的尝试,都不可能取得成功。
理想中的婚姻关系,当然应以爱情为基础。但在现实世界里,并非每对夫妻的感情都纯粹靠爱情维系,对生儿育女的渴望,是不少夫妇结婚的重要理由。在这种情况下,一旦夫妻双方在生育问题上出现重大分歧,感情很可能因此破裂,甚至对簿公堂。对此,外人很难为这样的“家务事”理清头绪,想生的一方与不想生的一方,也一定都有自己的理由。不过,不论夫妻之间有怎样的纠纷,妇女生育自主权不容侵犯,都是一条底线和红线。在人情的层面上,这类纠纷未必总是那么是非分明,但法律必须时刻严守社会规则的边界,不能有任何犹豫或保留。
打开热搜话题与新闻的评论区,绝大多数网民都对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的判决表达出强烈赞许与支持。不过,也有部分网民仍有困惑,想知道男方在婚姻中应当如何行使自己的生育权。判决书说“公民有生育的权利”,而没有单说“妇女有生育的权利”,是因为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也规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从这个角度上看,男性公民也拥有生育权。但是,一项权利的实现,不能以侵犯他人的法定自由为前提。男性公民的生育自主权,并不包括强制女方为其生育子女的单方决策权,或是由此索赔的经济权。
《人民法院报》在报道这起案件时,邀请法官解释了判决依据。正如释法法官所言:夫妻之间享有平等的生育权,当两个平等的权利相冲突时,其行使必然有先后,无论从何种角度出发,都应当首先保护妇女的权益。女性不仅在照顾、抚育子女方面履行更多的义务,而且怀孕、生育和哺乳无法由男性替代,女性需要独自承担其中的艰辛和风险。如果丈夫享有对妻子身体和意志的强制权,将以女性人身自由的丧失和身心被摧残为代价。因此,在生育问题上更多赋权于女性,既是对妇女的人文关怀和特殊保护,也是法律公正的体现。
需要指出的是:法律如此规定,并不是说男性的生育意愿就无足轻重。在司法实践中,如果丈夫强烈希望生育子女,妻子却不愿配合,男方可以就此向法院诉请离婚,另寻伴侣。在既往的判例中,这类诉求不难得到法律的认可。但是,如果有人以为可以就此向妻子索赔,则既是对法律的严重误解,也是对女性生育权利的不尊重。不论是男性还是女性的合法权利,社会都应尽最大努力予以保障。而要让公民权利最大化,实现多方共赢的“帕累托最优”状态,必须防止有人以行使权利为名侵害他人权利。在生育问题上,捍卫妇女“不生育的自由”,便是让所有人都更接近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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