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4月以来,四川成都针对当前多发、频发的涉行人交通事故,对包括老年人横穿马路、非机动车违法上路等常见、多见的“小事”展开了严格整治。近日,还对一男子横穿三环快速路引发四车相撞的事件进行了处罚,以实施扰乱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违法行为,对其处以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
我国现行法律中,基于对弱势的保护原则,在处理涉及行人、非机动车等相对弱势的道路交通参与方涉及的交通事故时,往往会额外给予政策倾斜。一个极端例子是,如果因为行人横穿马路造成与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即使车辆方没有被判定承担责任,车主也会被要求10%的人道主义赔偿。
诚然,这种公平补偿原则在维持社会正常运转的角度具有重要意义,但近年来,这种公平补偿有时被滥用,在一定程度、一定群体中形成了“谁弱谁有理”的错误价值观。
从法律层面来说,《道路交通安全法》其实并没有区分强势与弱势的交通参与主体,非机动车和行人闯红灯、横穿斑马线等行为,也要面临处罚和制裁。长期以来,因为种种原因,对于行人、非机动车等“弱势”方的交通违法行为并未处置,造成了一些人“法不责我”的侥幸心态。而对这类违反交通规则行为的处罚力度较弱,导致一些人不以为然,或者心存侥幸,甚至产生了“我弱我有理”的心态。
长期以来,涉及行人、非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事故一直是各级交警部门的工作重点。此次成都交警公布的几个案例即包括了行人自身受到损害,也有造成了第三方的生命财产损失,教训深刻。
对于交通事故预防来说,一方面需要不断增加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投入,另一方面,更为重要的是,要增加交通参与方的敬畏意识。抛弃“谁弱谁有理”的错误价值观念,在交通执法层面一视同仁,“勿以恶小而不罚”,让公众树立起规则对所有人都适用、弱势并不是违法行为的“护身符”的正确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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