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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库声音|胡钢:商家的春节红包,亟待优化创新和法律规范
01-28 16:19:46 来源:上游新闻

随着春节的临近,众多商家的红包纷纷飞了起来,那么春节红包是否存有随意性、可发性呢?

1月28日,上游新闻采访了中国互联网协会法工委副秘书长胡钢。胡钢认为,春节红包是商家的促销行为,但是仍存在发红包不规范、不透明情况,这就需要法律进行规范。

胡钢告诉记者,春节红包的底层逻辑是偶然性、娱乐性、不确定性和某种博彩性,是有奖销售模式的新变种,其本质是商家的促销行为。

春节红包的市场背景是人口红利终结,市场竞争由增量竞争全面转向存量竞争。而春节红包能够在用户比较专心愉悦、从众从速的氛围中,实现有效拉动新用户,快速促进裂变式营销。但该模式也进入七年之痒,呈现某种程度的无趣倦怠,亟待优化创新。

胡钢表示,春节红包的法律定义,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和《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属于附赠式有奖销售。即经营者为了推广移动客户端、招揽客户、提高知名度、获取流量、提高点击率等,以获取竞争优势,在春节期间,向满足一定条件的消费者提供奖金、物品或者其他利益的有奖销售行为。

春节红包的法律规制,若经营者未及时充分、真实全面公布所设奖的种类、兑奖条件、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等有奖销售信息而影响兑奖的,或者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或者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万元的,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他认为,监管机构可以加强透明度监管,明确要求经营者,公布抽奖规则、抽取概率等信息以显著方式对外实时公示,保障消费者知情权。隐瞒或误导消费者的,构成消费欺诈,适用“退一赔三、最低五百元“的惩罚性赔偿。

同时,行业协会还需要主动作为,发布自律公约、团体标准和合规指引,引导经营者创新规范发展。 而经营者需要严守法律责任、道德责任和社会责任,做到依法合规经营。

从消费者层面, 消费者应该理性适度参与,遇到经营者消费欺诈,消费者要坚决主张惩罚性赔偿。 消费者还可以组织适时开展消费体验、消费指导等,必要时候发起公益诉讼,以便一揽子解决涉众的消费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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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游新闻记者 郑三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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