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重庆市税务局、市财政局联合印发《关于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有关问题的公告》,进一步规范和完善重庆市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政策。
《公告》明确,在全国统一规定的试点范围基础上,结合重庆实际,将稻谷加工、牲畜屠宰等26个行业及干青花椒生产、瓜子生产等4个产品纳入试点范围。对纳入试点范围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实施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
《公告》规定,核定扣除的方法分为投入产出法、成本法、参照法。其中,乳制品等7个行业(产品)采用投入产出法,根据公布的标准确定农产品单耗数量;植物油加工等26个行业(产品)采用成本法,根据试点纳税人年度会计核算资料,计算确定农产品耗用率;对新办的试点纳税人或者试点纳税人新增产品的采用参照法,参照所属行业、生产结构相近的其他试点纳税人确定农产品单耗数量或农产品耗用率。
此外,企业还可自愿申请纳入农产品核定扣除试点,于每年1月15日前或投产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由税务机关按流程进行核定审定。
《公告》将于2021年2月1日起施行。通过开展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有利于减轻纳税人涉税负担,简化纳税资料和开票环节。同时,还将打击利用农产品收购发票从事虚开、偷逃税款等违法行为。
上游新闻•重庆商报记者 孙琼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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