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优化天津市营商环境,提升不动产登记效率,经天津市人民政府同意,昨天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发布通知,对天津市存量房屋交易资金监管模式进行调整。此次调整明确,资金监管机构只对自有交易资金进行监管,贷款资金由贷款银行依据协议支付至出卖人收款账户。存量房屋交易双方在签订《天津市存量房屋买卖协议》时,应根据需要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资金监管服务。自有交易资金是指《天津市存量房屋买卖协议》中约定的一次性付款的全部房价款或贷款付款的首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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