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联社消息,证监会就修改《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若干规定》公开征求意见。自规则实施之日起,香港经纪商不得再为内地投资者新开通沪深股通交易权限。政策实施之日起1年为过渡期,过渡期内,存量内地投资者可继续通过沪深股通买卖A股。过渡期结束后,存量投资者不得再通过沪深股通主动买入A股,所持A股可继续卖出;无持股内地投资者的交易权限由香港经纪商及时注销。
全文如下:
沪深港通机制开通以来整体运行平稳,在扩大资本市场双向开放,引入境外长期资金,增加内地居民境外投资渠道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为进一步完善沪深港通机制,我会修订《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若干规定》(证监会令第 128 号,以下简称《规定》)。现将有关修订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背景
近年来,有部分内地投资者在香港开立证券账户及北向交易权限,通过沪深股通交易 A 股。目前此类交易总体规模不大,交易金额在北向交易中的占比保持在 1%左右。投资者数量约有 170 万名,但大部分无实际交易,近三年有北向交易的内地投资者约有 3.9 万名。此类证券活动与沪深股通引入外资的初衷不符,且这些投资者中 98%以上已开立内地证券账户可直接参与 A 股交易,两种途径交易有发生跨境违规活动的风险,也给市场造成了北向交易中有不少所谓“假外资”的印象,不利于沪深港通的平稳运行和长远发展。
为统筹金融开放和安全,依法加强对跨境证券活动的监管,保护内地投资者合法权益,稳定市场预期,维护沪深港通平稳运行,我会决定修订《规定》,规范内地投资者返程交易行为,对所谓“假外资”从严监管。
二、修订内容
本次将《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修订为,“投资者依法享有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买入的股票的权益。沪深股通投资者不包括内地投资者。”沪深交易所同步修订的沪深港通业务实施办法对内地投资者具体范围等做进一步明确,内地投资者包括“持有中国内地身份证明文件的中国公民和在中国内地注册的法人及非法人组织,不包括取得境外永久居留身份证明文件的中国公民。”
为顺利推进规范工作,保护存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我们做了过渡期安排。自规则实施之日起,香港经纪商不得再为内地投资者新开通沪深股通交易权限。政策实施之日起 1年为过渡期,过渡期内,存量内地投资者可继续通过沪深股通买卖 A 股。过渡期结束后,存量投资者不得再通过沪深股通主动买入 A 股,所持 A 股可继续卖出;无持股内地投资者的交易权限由香港经纪商及时注销。
下一步,证监会将坚定不移稳步推进资本市场高水平双向开放,持续完善沪深港通机制,便利境外投资者投资 A 股市场,深化跨境监管执法协作,切实维护沪深港通和两地市场的平稳运行和健康发展。
原标题:证监会:香港经纪商不得再为内地投资者新开通沪深股通交易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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