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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特的股权收购官司:10年重复起诉三次,最高法终审判决后仍不停止
06-03 14:31:19 来源:上游新闻

5月29日是开庭前一天,浙江省温州市企业家戴克华在接受上游新闻(报料微信号:shangyounews)记者采访时,突然接到一个来源地为江苏省镇江市的座机号码电话。他犹豫了一下还是按下了免提键。“您好,这里是酒店前台。”对方的开场白,让戴克华松了一口气。“案子持续了10年,现在接到镇江的电话就紧张。”戴克华说。

5月30日,江苏天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工集团)第三次起诉池晓林、戴克华等股权转让纠纷案,在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庭审中,池晓林提出,天工集团的诉求,已在此前最高法的判决中有明确判定,此次诉讼属第三次重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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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5月30日江苏镇江市中院庭审现场。摄影/上游新闻记者 沈度

转让招商引资项目,官司一打就是10年

戴克华、池晓林、陈光华是浙江温州瑞安市人。三人介绍,2004年,作为当地招商引资项目,3人在湖南省益阳市注册成立了湖南省安化华林钒业有限公司(以下称华林钒业),从事五氧化二钒产品的生产、销售。

据戴克华介绍,2008年想借助华林钒业上市的天工集团,在戴克华等人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湖南益阳市安化县当地媒体刊登了一份声明,提出要收购华林钒业。同年10月,在当地政府参与撮合下,天工集团与华林钒业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约定戴克华等3人的全部股权以5500万元转让给天工集团。

据当地媒体此前报道称,上述签约仪式备受益阳、镇江官方的关注,并表示收购意在将华林钒业做大做强。

2018年底,天工集团提前支付4520.9万元股权转让费后,戴克华等3人陆续将华林钒业相关资产及楚凡矾矿的相关资料移交给天工集团。“我们连车辆违章都处理清楚了。”戴克华向上游新闻记者说。

本打算用转让款重新投资其他项目的戴克华3人没想到,转让费还没全部到手,对方就反悔了,要求解除收购协议,官司一打就是10年。

据江苏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镇民二初字第027号民事判决书显示,天工集团诉称,由于池晓林、戴克华、陈光华没有办理股权转让的相关工商登记手续,而且也没有向天工集团交清华林钒业全部资产和手续,尤其是没有将楚凡矾矿按照协议的要求交付给天工集团,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手续。天工集团于2009年3月两次发函通知池晓林等3人,要求解除股权转让协议及其补充协议。

池晓林等人回函称,华林钒业公司完全符合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具备安全生产的法定条件,相关证件齐全,拒绝解除收购协议。

2009年4月15日,天工集团在注册地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确认其与池晓林等3人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于2009年4月15日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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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化县政府表示,池晓林、戴克华等人的股权转让相关材料已进行移交。摄影/上游新闻记者 沈度

矾价下跌收购价偏高疑为纠纷主因

在2009年4月镇江中院庭审中,池晓林等人辩称,起诉时,天工集团已经正常生产一年多,他们此前已按协议约定交付了企业的所有资产,包括相关资料,且双方是在安化县政府主持下,就本案相关问题达成协议,已经履行了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义务。楚凡矾矿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属于协议的次要问题;协议主要标的是华林钒业公司的股权,因此不同意天工集团主张的解除协议。

据池晓林、戴克华当庭提交的一份安化县政府县长办公纪要(2009)35号显示,经安化县人民政府协调,天工集团与池晓林等人已对股权转让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特别明确了楚凡矾矿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由政府相关部门落实办理,办证费用70万元由池晓林等被告承担。同时还出具了安化县人民政府出具的收条和移交清单,以此证明已按约将华林钒业和楚凡矾矿的所有资产及材料移交给天工集团。

2011年12月12日,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了天工集团的诉讼请求,判令解除池晓林等人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并退还股权转让款4520多万元。

因不服判决,池晓林等3人提出上诉,并表示楚凡矾矿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办理,是由于天工集团未完成矿山安全生产的基础设施建设;并且华林钒业是冶炼厂,并非矿山或采矿企业。天工集团收购的是华林钒业的资产及冶炼厂的经营权,而不是楚凡矾矿。

为何天工集团在收购完成之后就迅速反悔?戴克华说:“天工集团解除协议的主要原因,是收购后生产的产品五氧化二钒市场价格下跌。”。

据媒体报道,一位参与过收购项目谈判的安化县常务副县长曾表示,天工集团提出收购时钒价正处于历史高位,因此收购价格高达5500万元。之后钒价回落,天工集团认为收购价过高,开始反悔,双方于是产生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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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判决称未构成根本性违约,天工集团无权以此解除合同。摄影/上游新闻记者 沈度

最高法称未根本性违约无权解除合同

2012年8月24日,江苏省高院对此案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了池晓林等人的上诉。随后,戴克华等人向最高法申请再审。

2013年6月8日,最高法作出(2012)民审字第126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该案由最高法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裁定。

2014年4月18日,最高法对此案作出再审判决。该判决书显示,再审中天工集团承认楚凡矾矿安全生产许可证未能办妥的主要原因,在于未完成矿山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据了解,完成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至少要投入约四五百万元。

最高法审理后认为,因楚凡矾矿至今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池晓林等3人未依约履行合同义务,已构成违约。但该行为并未构成根本性违约,天工集团无权以此为由解除合同。同时最高法还表示,天工集团未能证明合同的主要目的是获得楚凡矾矿的控制经营权。因此,对于天工集团关于确认案涉股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解除的诉讼请求,应不予支持。

最高院作出最终判决:撤销江苏省高院和镇江市中法院的民事判决(判令解除池晓林等人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并退还股权转让款4520多万元),驳回江苏天工集团有限公司诉讼请求;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但此事并未就此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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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次起诉状黄色部分为高度重合。摄影/上游新闻记者 沈度

3份起诉状高度相同,被指重复诉讼

在最高法发出终审判决一个月后,天工集团再次向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池晓林、戴克华、陈光华继续履行股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在6个月内完成楚凡矾矿的基础设施建设并完成工商登记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相关证照,并和楚凡矾矿一并交付。如拒绝履行或不能在6个月内完成,请求判定解除股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并返回全部转让款及利息。

2015年1月16日,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支持了天工集团的诉求,也同时明确天工集团及其华林钒业应予以配合。池晓林等人上诉后,江苏省高院认为,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并作出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的裁定。

2016年4月8日,镇江中级人民法院经重审,再次支持天工集团的诉求,并作出与此前相同的判决。池晓林等人再次上诉后,被江苏省高院驳回。

法院在第二次判决中支持了天工集团要求池晓林等人6个月内完成安全生产许可证诉求,同时也要求天工集团有配合办理的义务。对于解除协议的诉求,法院没有支持。

池晓林表示,在此后的一段时间内,天工集团始终没有履行配合他们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义务,不久,天工集团提起了第三次诉讼。

2018年8月,天工集团第三次将池晓林、戴克华、陈光华告上法庭,仍要求判令解除股权转让协议以及补充协议,并要求池晓琳等3人返还已收取的转让款及利息。

2019年5月30日,此案在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开庭前,上游新闻记者获取了一段今年3月13日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名女法官打给池晓林的电话录音。这段录音中提到:“我们院是不接受了,因为前两次诉讼的很多情况,也确实不便审理。”

同时,该院还就能否接受换到临近法院审理,询问池晓林意见。但池晓林拒绝,并在对话中表示:最高院已经判定的案子,对方系重复起诉,再次受理已属违法。对此女法官表示,是否为重复起诉,该院会进行实质审理。

上游新闻记者注意到,在5月30日庭审中,池晓林多次要求法庭明确最高院的判定是否有效,同时要求确认天工集团系重复起诉。在其代理律师当庭提交的一份《天工集团案起诉状查重分析》显示:“第三次诉讼状事实理由只有1270个字,与2014年起诉状重复834个字,重复率高达68.5%。如果是论文的话就是学术腐败,可以证明该诉讼属重复起诉。”代理律师当庭表示。

池晓林等3人的代理律师表示,根据法律规定,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诉讼标的相同、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的情形,都属于重复诉讼。天工集团此次起诉,与其在2009年4月15日的起诉,在案件当事人、诉讼标的、诉讼请求上均相同。当初请求确认解除的是股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此次请求判令解除的仍是股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因此可以认定其属于重复诉讼的标准。

对于池晓林等人重复起诉的观点,天工集团的诉讼代理人当庭予以否认:2009年起诉时被告除池晓林3人外,还有华林钒业。也就是说,之前被告有4个,这次只有3个。同时,2009年的诉求请求是“确认解除”,而本次诉求是“判令解除”,因此不应认定为重复起诉。但对于诉求请求其他部分涉及的重复部分,天工集团诉讼代理人并未作出解释。

法庭表示是否涉及重复起诉,休庭后合议庭会进行审查。此案并未当庭宣判。

曾有主审法官“吃请”被问责

庭审后,上游新闻记者就是否属重复起诉的情况,分别对天工集团及镇江市中级人民法庭进行了采访。天工集团方面拒绝接受采访,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表示,目前案件正在审理中,暂不回应。

上游新闻记者注意到,10年来,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共有12名法官参与此案审理。池晓林向上游新闻记者表示,12名法官占该院73名员额制法官的六分之一。

池晓林对上游新闻记者说,2015年3月、2014年5月,涉案的主审法官葛荣贵和吴绍祥在赴湖南安化调查过程中,严重违反相关禁令,与天工集团相关人员和代理律师同吃同住,并由天工集团支付相关费用。为此,2015年3月,池晓林曾通过网络公开对涉事法官进行举报。

据当时澎湃新闻报道称,2015年4月3日,镇江中院发布调查结果称,两位法官确实存在与当事人同吃、同住问题,目前已退回相关费用。但二人并未收受礼品,原告代理律师也未参与调查办案。镇江中院决定给予两位法官责令检查,并通报批评的问责处理。

“足足10年,因为纠缠于官司之中,法院查封了我们的资金和部分房产,导致我们的其他企业也无法继续发展,我们已精疲力尽了,希望这次能有好的结果吧!”戴克华一脸苦笑着说。

上游新闻记者 沈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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