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5日,上游新闻刊发的《镇党委书记干部大会骂人 江西高安一村民诉其名誉侵权索赔1元》报道显示,因无法忍受镇党委书记徐江汇在干部大会上辱骂自己,江西省宜春市高安市大城镇邓龙村村民陈武钳将对方告上法庭,要求判对方在宜春日报登报道歉一个月,并赔偿精神和名誉损失人民币1元。
10月9日,高安市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民告官”名誉权纠纷案。庭审中,“录音证据是否合法、是否构成名誉侵权”成为辩论焦点。
▲10月9日,陈武钳诉高安市大城镇党委书记徐江汇名誉侵权一案在高安市人民法院开庭。图片来源/受访者供图
一封投诉信惹得镇党委书记开会骂人
10月9日15时许,高安市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陈武钳诉大城镇党委书记徐江汇名誉权纠纷案开庭。
引发纠纷的是一段会议录音,内容是2月24日高安市大城镇领导干部大会上徐江汇的一段讲话。大致内容为“去告状,赊(丢)大城的人”、“你搞得我流眼泪,我搞得你更难过”、“我现在就是有这身官皮束缚我手里,我脱了官皮,锄你,散会……”
据陈武钳介绍,这段录音时长21分33秒,当时几乎所有的乡镇干部都在场,人数60人左右。当一位参会干部提供这段录音给他时,他听后很震惊。录音中,徐江汇对包括他在内的几个人,大爆粗口。
徐江汇书记的生气,与一封投诉信有关。
在那次会议上,徐江汇通读了这封投诉信。在这封交给上级部门的投诉信中,大城农贸市场负责人陈武钳等3人,对大城农贸市场改造升级疑似搁浅、当地政府又欲另起炉灶新建农贸市场提出疑问,并恳请上级领导“调查事实,为民生工程解决实际问题”。
▲当事人陈武钳。图片来源/受访者供图
中院裁定指令高安市法院立案受理
陈武钳受访时坦言,投诉信并没有针对徐江汇个人,只是就事论事。会议结束至今,徐江汇的言行让参会人员和镇上群众对他议论纷纷,甚至将此作为茶余饭后的谈资,严重影响了他的正常生活及精神状态。
为此,陈武钳要求徐江汇道歉,也曾请法院调解,但没有结果。
2020年4月26日,他向高安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6月5日,高安市人民法院作出不予受理的(2020)赣0983民初3255号民事裁定书,理由是陈武钳提供的录音证据系他人在大城镇干部会议上录音所得,但未说出具体来源,证据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四款规定。
随后,陈武钳上诉至宜春市中院。7月30日,宜春市中院裁定撤销高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赣0983民初3255号民事裁定,指令高安市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庭审焦点:录音收集是否合法
陈武钳在起诉状中称,2020年2月24日,徐江汇在大城镇干部大会上对自己进行恶毒的谩骂侮辱,说什么劣迹斑斑,谎话连篇,时间长达20多分钟,有录音文字和原声光盘为证。
陈武钳当庭播放了上述录音。上游新闻记者获取的录音显示,一男子用地方口音讲话,言辞严厉,多处可识别是脏话,并多次提到陈武钳的名字。
庭审中,被告代理人认为,原告所谓的光盘及其录音文字的收集,在收集程序上不合法,应予排除不予确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音取得的资料能否作为取得证据的批复》规定,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音取得的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以违法证据排除规则排除使用。
原告代理人则认为,该录音证据是在公开场合获取的,并不涉及他人隐私,内容也未违反社会伦理道德、公序良俗或法律禁止性规定,法律收集程序合法。
针对该段录音的真实性问题,被告代理人称,2020年2月24日上午,被告徐江汇确实召集了该镇领导干部开会,但难以判断会上讲话是否与录音一致,也不能确实录音是被告本人声音。因为该录音不是连续性的,不能排除录音有剪辑或者造假的嫌疑。
陈武钳表示,这段录音是会场一名干部录取并提供给他的,完整且没有进行任何加工剪辑。如果被告方认为有剪辑或者造假的嫌疑,请依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提出反证。
审判长提出,如果被告方认为该录音的声色可能存在加工剪辑,可以申请鉴定,被告代理人称“要考虑一下”。对此,法院限定被告方在七天之内提交申请鉴定书,否则视为放弃相关权利。
被告代理人还提到,被告未捏造事实实施侮辱、诽谤等侵害原告名誉权的行为,未达到贬损原告的名誉和尊严,也未达到降低社会对原告评价的目的,未发生侵害名誉权的损害后果。因此,被告不构成侵犯原告的名誉权,应驳回其诉请。
法院未当庭宣判。
上游新闻记者 肖鹏
【免责声明】上游新闻客户端未标有“来源:上游新闻-重庆晨报”或“上游新闻LOGO、水印的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稿件均为转载稿。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与上游新闻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