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6日,前女记者马金瑜通过《另一个“拉姆”》一文,自述曾经的被家暴遭遇,事件发酵多日,再次引发了舆论对于家庭暴力的关注。
家庭暴力在各个地区发生率有何不同?施暴者男女比例是否一致?家暴类型主要有哪些?受害者对家庭暴力的指控能否获法院认定?……
上游新闻(报料微信号:shangyounews)记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以“家庭暴力”为关键词进行检索,随机选取了80份相关案件判决书进行梳理统计发现,我国法院在家暴案件审理中,女方指控男方实施家庭暴力的占93.75%,其中身体暴力占近八成,还普遍存在取证难、举证难的困境。
研究学者建议,司法机关在受理家暴案件时,可适当降低家暴证明标准,改进人身保护令等工具适用规则,同时加强对公安执法人员调查、处置、干预家暴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80份随机选择的判决书中,华东地区家庭暴力案件相对较多。制图/上游新闻记者 胡磊
华东地区家庭暴力案相对较多
根据《反家庭暴力法》中的定义,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上游新闻记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以“家庭暴力”为关键词,随机在全国范围内选择了80起个案,对判决书进行了发案区域、当事人年龄、家庭暴力类型等数据分析。
80份随机选择的判决书中,案件区域分布如下:东北地区4件,占5%;华北地区12件,占15%;华东地区28件,占35%;华中地区12件,占15%;华南地区5件,占6.25%;西南地区10件,占12.5%;西北地区9件,占11.25%。
▲80份随机家暴判决书中,女方指控男方实施家庭暴力的占93.75%。制图/上游新闻记者 胡磊
九成以上家暴受害者是女性
在选取的80份家庭暴力相关的判决书中,从施暴者与受害人的性别关系观察,女方指控男方实施家庭暴力的占93.75%;男方指控女方实施家庭暴力的仅占3.75%。双方相互指控对方实施家庭暴力的占1.75%;多人共同实施家暴行为的占1.75%。
记者抽样调查的数据和《中国妇女的状况白皮书》中的相关数据高度吻合。
《中国妇女的状况白皮书》披露,中国每年离婚家庭中的1/4是因为各种形式的家庭暴力。根据近年来各级妇联信访接待的投诉,家庭暴力问题占总数的30%,其中家庭暴力事件中96%以上受害者为妇女。
全国妇联发布的数据显示,在中国,平均每7.4秒就有一位女性遭受丈夫殴打,2.7亿个家庭中,约30%的妇女遭受过家暴,每年有15.7万妇女自杀,其中60%妇女自杀是因为家庭暴力。
▲80起家庭暴力案件中,身体暴力最多占78%;精神暴力占20%。制图/上游新闻记者 胡磊
身体暴力成家暴主要手段
中华女子学院的研究中,以侵犯受害人权利类型为划分依据,将家庭暴力主要分为身体暴力、精神暴力、性暴力、经济控制。
在这80起家庭暴力案件中,当事人诉称遭受到的家庭暴力类型中,身体暴力最多,共75件,约占78%;精神暴力有19件,约占20%;经济控制仅2件,约占2%,选取案件中无性暴力类型。
从当事人诉称受到家庭暴力伤害的后果看,无论是身体伤害还是精神伤害,轻微伤所占比例最大,严重精神损害也占一定比例。绝大多数判决书没有就伤害后果这一事实是否存在、具体情形如何予以确认或否认。
关于家庭暴力时间,持续1年以内的30件,占37.5%;1至5年为9件,占11.25%;5至10年的2件,占2.5%;10至15年有2件,占2.5%;15 年以上的有3件,占3.75%。80份判决书中,仅有46件判决书明确记载了持续时间,占57.5%;而34件判决书对此记载不详或无记载,占42.5%。
仅2%家暴受害者申请人身保护令
反家暴人身保护令是一种民事裁定,当受害人遭受来自其家庭成员的暴力侵害时,可以要求法院发出该裁定。裁定的内容包括禁止被申请人殴打、威胁申请人或申请人的亲友,要求被申请人暂时搬出双方共同的住所等。
上游新闻记者注意到,在涉及身体暴力的家庭案件中,申请人身保护令的个案较少。一份2018年研究中,400起个案中仅有9起案件当事人申请了人身保护令,占比仅为2.25%。
浙江省某地级市法院工作人员周先生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这边的问题肯定有,但是不多,更多的还是社会上的问题。”周先生指出,缺乏证据是保护令申请被拒的主要原因,受害者往往不愿意去公开自己遭受家庭暴力的事实。即使他们决定去寻求帮助,法律也不是他们的第一选项。纵使他们知道保护令这项措施,他们也不知道该如何去申请。哪怕最后申请了,他们也不知道如何收集有效的证据,“除了申请表外,报案记录、伤势医疗记录、旁观者等都是有效的证据,相较于物理虐待,精神虐待更难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于2016年3月1日起施行。图片来源/央视网
取证难举证难成惩治家暴“拦路虎”
家庭暴力发生场所隐蔽,通常无影像资料,无目击证人。诉讼中,部分受害者因不能及时留存照片、诊断证明、通话记录、微信、短信记录、纠纷解决过程记录和施暴方的书面材料等,往往不能证明自己的主张。
上游新闻记者统计的80起个案中,法院认定构成家庭暴力的仅有24件,约占总数的30%;未确认构成家庭暴力的有46件,约占总数的57.5%;另有10件是否构成家庭暴力情况不详,约占12.5%。
上游新闻记者梳理案件资料发现,涉家庭暴力案件证据来源较少。相关涉案法院认定家暴成立的证据中,大多来自医疗机构的记录和证明,其次为当事人诉称遭受到家庭暴力伤害的程度的警方相关证据证明。此外,还有一部分是来源于妇联、村委会等社会团体或基层社会组织提供的家庭暴力证据。
除上述三类证据外,其他来源的证据很少,受害方能够举证的证据种类极其有限。
80起家庭暴力个案中,部分审理法官认为,当事人提交的诊断证明、门诊病历、受伤照片等,只能反映原告受伤,但不能证明原告的受伤是因疑似家庭暴力行为人所致,法院因此不予采纳。
部分法院认定是否存在家庭暴力时,往往要求受害方提供身体或精神受到伤害以及受伤程度的证据,这容易导致法院确认家庭暴力时过分谨慎。因为身体伤害,随着事过境迁,受害人的外伤可能已愈;精神损害,除了严重的以外,更是非精神专业医师难以识别,这就造成在当事人参与诉讼或出席法庭时,往往无法举证。
上游新闻记者注意到,不仅相关研究认为举证难是家暴案件中的难点,来自于司法实践一线的反馈也证实了这一观点。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的一份研究资料称,该院审理的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普遍存在举证难的问题,主张对方实施家庭暴力的当事人未能提交任何证据,仅有口头陈述的情况占到案件数的50%以上;提供医院诊断证明类证据的占20%以上;公安出报警记录的占10%;有伤情照片的,占10%。
多方面改进反家暴的司法救济渠道
厦门大学研究学者蒋月对于家暴案件举证中存在的问题建议称,在现行证据规则之下,法院认定家暴案件时,既应注意举证责任的公平分配,也应考虑适当降低证明标准。
针对举证难问题,蒋月在其论文中建议,坚持“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下,采用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适当降低证明标准是可考虑的路径之一。
对于人身保护令申请通过率较低的问题,长期关注相关议题的律师万淼焱对上游新闻记者表示,即使申请成功人身保护令,但一般情况下如果被申请者违反了保护令,将会按民事案件处理,处以最高1000元罚款或最高15天拘留的处罚,“只有当违规造成刑事伤害,才会被定义为刑事案件。”万淼焱对记者解释称,法院是处理保护令违规的唯一主体,警方不能因为保护令违规而逮捕被申请者,“家暴案件发生后第一时间就应当果断制止,等人身保护令执行者法院反应过来,为时过晚。”
学者蒋月也建议,警察是干预家暴的第一力量,要有效地提高警察处置家暴的水平。首先,应当引导警察树立正确的反家暴观念,克服将家暴归于家庭成员日常生活矛盾或琐事争议的错误认识。其次,相关部门应规范警察接警、处警等干预家暴的行为,应当通过在警察院校开设反家暴专门课程、反家暴的职业培训等措施,提升警员对家庭暴力的认识,使其具备正确的立场,掌握调查、处置、干预家暴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以改善干预家庭暴力的效果。
上游新闻记者 胡磊 实习生 陈芷萱 冷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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