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日,新修订的《上海市实有人口服务和管理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正式实施,因将短暂来上海停留的人员也纳入服务管理范围,并要求超过24小时便要登记的规定引发热议。
上游新闻(报料微信号:shangyounews)记者注意到,《规定》除对实有人口进行重新定义外,还对住宿服务场所的登记及违规处罚力度等进行了修改。针对超过24小时登记的解读,上海市政府回应称,该说法系误读,个人可以根据需求自主、自愿登记,不作强制要求。
▲4月1日上海市施行的新规中,在实有人口中增加了停留人员。图片来源/上海市政府
与2018年《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实有人口服务和管理若干规定>的决定》相比,新实施的《规定》将“在本市居住的本市户籍人员、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人员”的实有人口定义修改为“在本市居住或者停留的本市户籍人员、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人员(以下称来沪人员)”,并将原有第四章名称“居住房屋租赁信息管理”修改为“居住、停留信息管理”。其中增加的停留人员,主要包括来沪就医、就学、旅游、公务活动和探亲访友等停留超过24小时人员。并提出停留人员需通过上海“一网通办”平台或向社区进行登记。
另外《规定》中新增加了住宿服务场所义务,即宾馆、旅馆、招待所、留宿过夜浴场(室)、公寓式酒店等提供住宿服务的场所,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落实住宿登记、访客管理制度。其他提供住宿服务的场所,应当在住宿人员入住时,通过“一网通办”平台登记其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
▲4月1日,上海市发布公告称,强制登记系误传。图片来源/上海市政府
此外,《规定》将原有“用人单位、职业中介服务机构、市场和超市的经营管理者以及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不按规定登记相关信息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中的惩罚金额进行了重新修改,对违反登记信息规定的,将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同时,还特别要求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从事居住房屋中介业务时,应当自租赁合同订立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通过“一网通办”平台登记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姓名、身份证件的种类和号码。
上游新闻记者注意到,《规定》中并未提及强制停留人员登记的相关内容。上海市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该《规定》主要增加了“一网通办”平台的登记方式,对各部门登记规范作出要求,且更注重对住宿服务场所的登记管理规范。
4月1日,针对网友对“来沪人员短暂停留是否需强制登记”的解读,上海市政府发布公告称,《规定》明确将短暂停留的来沪人员纳入实有人口范围,旨在提升实有人口服务效能,个人可以根据需求自主、自愿登记,不作强制要求。
上游新闻记者 时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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