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在短视频平台上,个别持“被打不能还手,还手就是互殴”观点的“普法”视频流传开来。随之,“打赢坐牢打输住院”等论调也引发讨论,甚至有人指责被打后还击的人,似乎这才是导致暴力升级的诱因。
毫无疑问,这样的舆论加剧了人们对遭受不法侵害的担忧。不乏一些人会在这种观点的影响下,非但没学会如何用“法”,反而更加无所适从了。唯一的应对之策似乎只剩下一个字:跑。
但事实上,还手不一定就是互殴,也可以是正当防卫或见义勇为。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更是与不法行为作斗争的重要法律武器。见义勇为同样是弘扬正气、抗击不法的常见手段。不论是于情、于德,还是于理、于法,正当防卫与见义勇为均应得到认可和提倡。在现行法律体系中,正当防卫、见义勇为并未缺席,近年来还在刑法的修订和民法典的编纂中得到了进一步强化。
如1997年刑法修订对第二十条正当防卫制度作了重大调整,放宽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增设了特殊防卫制度。这次修订明确,“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2020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该《指导意见》的发布实施对于准确理解和适用正当防卫的法律规定,正确处理正当防卫案件,依法维护公民的正当防卫权利,鼓励见义勇为,弘扬社会正气具有重要意义。
现行《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明确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这一条款从立法层面豁免了救助人对受救助人造成的损害,其立法意旨正是要为好人“撑腰”,并消除见义勇为者在扶贫济困、挺身而出之后的多重顾虑。这也算是“好人法”在学界和社会的多年呼吁后,得到的立法回应。
当然,无论是在刑法中,还是在民法领域,对正当防卫和见义勇为的立法保护都还谈不上尽善尽美,仍有进一步完善的空间。而在司法领域,由于个案总是千差万别,具体案件可能因为一个细枝末节的证据材料,甚至因为一个不为人注意的微小因素,就会导致最终的司法认定发生变化。原则性的法条表述不可能对每宗个案都给出可以恰好“对号入座”的答案,在具体办案的过程中,司法人员在适用法律上能否做到客观、准确、公正就尤为重要。要吃透法律精神,遵循公平的本心,作出合乎法理事理情理的判断,不独需要严谨的专业技能,还需要“权在法下”的司法良知,更需要维护公平正义的司法担当。
与其说人们担心的是 “还手即互殴”的所谓“普法解释”,倒不如说人们担心的是司法实践中可能存在的“谁能闹谁有理”“谁死伤谁有理”等错误倾向,以及权钱勾结、办“人情案”、为黑恶势力撑起“保护伞”等司法腐败。
诸如此类“还手即互殴”的简单化“普法”,绕过了人们真正担心且现实存在的“恶”,本质上也是一种逃避。这些善于避开“雷区”的普法博主和那些不敢见义勇为的路人,其实是两个场景下的同一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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