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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版外资准入负面清单即将实施 专家:服务贸易领域实现进一步开放
01-01 08:01:15 来源:人民网

人民网消息,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于2021年12月27日发布第47号令和第48号令,发布了《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1年版)》和《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1年版)》。2021年版全国和自贸试验区外资准入负面清单进一步缩减到31条和27条,将于2022年1月1日开始实施。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经贸学院教授崔凡表示,2021年版外资准入负面清单基本实现了制造业对外资的全面开放、服务贸易的进一步开放,外资准入负面清单管理的精准度也进一步提高,有助于扩大高水平开放。

制造业对外资基本实现全面开放

崔凡认为,2021年版外资准入负面清单的第一个亮点是汽车业股权限制的全面放开和外商投资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及关键件生产限制的取消。

“这两条开放措施出台后,自贸试验区外资准入负面清单的制造业条目已经全部清零,全国版外资准入负面清单的制造业条目只剩两条了。”崔凡表示。

据介绍,汽车行业向外商投资开放的政策在2018版外资准入负面清单中就已经明确。2018年,我国取消了新能源汽车和专用车的外资股比限制;同时,明确2020年取消商用车的外资股比限制;2022年取消乘用车制造外资股比限制以及同一家外商可在国内建立两家及两家以下生产同类整车产品的合资企业的限制。

2020年版外资准入负面清单如期取消了商用车的外资股比限制。而2021年版外资准入负面清单将于2022年1月1日实施,乘用车外资股比限制和合资企业数量限制也如期取消。至此,在大约四年的时间内,汽车行业向外资开放三步走的时间表路线图如期完成。

崔凡认为,对汽车的外资股比限制全部取消之后,外商投资汽车企业和内资企业将面临日趋一致的监管环境。国家发展改革委于2018年12月10日发布第22号令,颁布《汽车产业投资管理规定》,自2019年1月10日起施行。与此同时,《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中新建中外合资轿车生产企业项目、新建纯电动乘用车生产企业(含现有汽车企业跨类生产纯电动乘用车)项目及其余由省级政府核准的汽车投资项目均不再实行核准管理,调整为备案管理。

同时,随着RCEP将开始生效,有一批专用车和汽车零部件产品的关税,今后可能会逐步降税。可以说,中国汽车业正在面临一个全面开放和全面竞争的新时代,机遇和挑战并存。

外商投资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及关键件生产的限制取消之后,外商投资将与内资一样,按照《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的许可要求实行内外资一致管理。2020年1月我国《外商投资法》实施以来,外商投资管理体制日益完善。2021年1月18日,我国《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办法》开始施行。对于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领域,通过外商投资安全审查以及内外资一致的许可要求进行管理,有利于在保障国家安全的基础上扩大吸引外资。

服务贸易领域进一步开放

崔凡表示,在制造业对外资基本实现全面开放的基础上,下一步扩大开放的重点和难点就是在服务贸易领域。通过自贸试验区先行先试的方式,稳步推进服务贸易的开放,是扩大服务贸易开放的重要方式。

崔凡认为,市场调查领域对外资的开放,原来是限于合资。在新版的自贸试验区外资准入负面清单中,除广播电视收听、收视调查须由中方控股外,取消外资准入限制。同时,新版的自贸试验区外资准入负面清单允许外商投资社会调查,但要求中方股比不低于67%,法人代表应当具有中国国籍。这些试点开放措施既有突破,又相对稳妥。各个自贸试验区应该抓住试点机会,尝试引进相应的外资,并建立起自己的配套监管措施体系。

通过放松外资准入负面清单中的限制来开放服务贸易,是服务贸易开放的一个方面,国内规制是影响服务贸易开放的另一个重要方面。

崔凡介绍说,世界贸易组织的服务贸易国内规制诸边谈判已经取得了重要成果。2021年12月2日,包括中国、欧盟、美国在内的67个世贸组织成员签署了服务业国内规制联合声明倡议,在透明度、可预见性和便利性等方面形成了一系列规定。这些成员涵盖了全球服务贸易的90%,谈判成果将在最惠国待遇基础上适用,惠及所有世贸组织成员。在落实外资准入负面清单服务业开放要求的同时,我们应该全面落实世贸组织服务贸易国内规制新规则的要求,提高服务贸易对外开放的水平。

除了外资准入负面清单以外,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也是服务贸易开放的另一个抓手。目前海南自贸港的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已经公布。自贸试验区版和全国版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正在制定之中。两类清单应该做好衔接,互相配合,互相补充,共同推动我国服务贸易的对外开放。

提高外资准入负面清单管理的精准度

在新版外资准入负面清单的说明部分,增加了新的规定:“从事外资准入负面清单禁止投资领域业务的境内企业到境外发行股份并上市交易的,应当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境外投资者不得参与企业经营管理,其持股比例参照境外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崔凡认为,从事外资准入负面清单禁止投资领域业务的境内企业本身可能也有利用外资的需要。这种需要是否与禁止投资的原因有冲突,需要由有关主管部门具体判断。结合证券监管部门对境内企业境外上市将要实行的备案制管理,证券监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相配合,可以实行更为精准化的管理。

“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程序实际上为从事外资禁止投资领域业务的境内企业到境外上市开了一道门,扩大了这一领域对外资的开放。这一新的规定是针对外资准入负面清单中的禁止投资领域的,因此对限制类领域原则上是没有影响的。与此同时,与境外上市全面备案制管理一起,这也使得相关活动的管理更加规范。”崔凡说。

外资准入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建立以来,中国对外资的开放程度不断提高。2021年前11个月,全国实际使用外资金额10422亿元人民币,突破了万亿规模,同比增长15.9%(折合1572亿美元,同比增长21.4%;不含银行、证券、保险领域)。

崔凡认为,在未来的一段时间,我国面临的国际经济形势仍然复杂严峻,具有高度的不确定性。坚持不断提高对外资的开放水平,继续抓好稳外资政策,持续改善营商环境,仍将是常抓不懈的任务。

原标题:2021年版外资准入负面清单即将实施 专家:服务贸易领域实现进一步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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