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闻消息,8月6日,记者从北京获悉: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了演员葛优起诉艺龙网官微,使用“葛优躺” 剧照的侵犯肖像权案件。
北京海淀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条之规定,判决艺龙网在其微博账号针对未经许可使用葛优剧照及照片的行为公开发布致歉声明,置顶72小时,30日内不得删除,并赔偿葛优经济损失7万元,支付其维权合理支出5000元,以上共计75000元。
艺龙网提出了上诉。但二审中,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艺龙网上诉,维持原判。
在微博和微信等网络平台,各种官微和公众号文章使用演员剧照制作“表情包”的情况非常普遍,既有照片也有动图,用以烘托气氛,吸引读者。
艺龙网官方微博使用了“葛优躺” 剧照的侵犯肖像权案件。葛优一气之下,将艺龙网告上了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艺龙网是知名旅游信息服务网站。2016年7月25日,艺龙网在其新浪官方微博号“艺龙旅行网”中发布了“葛优躺”的配图微博,以图片配台词的形式,在每张图片中添加台词字幕,通过介绍“葛优躺”,代入与网站业务相关的酒店预订。
葛优认为艺龙网擅自加工和使用其肖像图片,具有明显的商业属性,极易使众多浏览者及消费者误认为其为艺龙网代言人,或与该网站存在某种合作关系,使其本人蒙受外界诸多误解,请求判令艺龙网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40万元和维权合理开支1万元。
艺龙网辩称:“葛优躺”表现了现代人在重压下的一种慵懒状态和生活态度,体现其背后的文化现象和内涵。首先,涉案微博发布于该现象成为网络热点时,对“葛优躺”的文化内涵加以利用,意在幽默和夸张,并非有意使用葛优肖像进行宣传和盈利,主观上无侵犯其肖像权的故意,客观上不会误导消费者认为双方存在代言等商业合作关系。其次,剧照与个人肖像不能等同,两者之间存在明显区别,剧照使观者直接联想到本人时,该剧照才能等同于肖像。受众看到“葛优躺”时想到的是其背后的文化内涵而非演员本人,其效果并非肖像性质,与传统商业使用肖像存在区别,不会使网络用户误认。第三,涉案微博的点赞数、评论和转发数均极少,且在接到通知后当天进行了删除,不会给葛优造成巨大影响和经济损失。葛优所诉赔偿金额过高,无合理事实依据。
艺龙网官微使用情况 致歉未或葛优认可
2016年8月1日,葛优通过公证证实上述微博在7月25日发布如下内容:“不经历周一的崩溃,怎知道周五的可贵。为了应对人艰不拆的周一,小艺爆出葛优躺独家教学,即学即躺,包教包会!”
该微博共使用7幅原告葛优图片共18次,文字内容包括直接使用文字和在图片上标注文字,除第一张不是剧照,为原告个人身着西服给其他企业代言的照片,其余均为剧照,最后几张图配了大床、浴室等酒店背景,微博后附“订酒店用艺龙”的文字,并附二维码和艺龙网标识。该微博被转发4次,评论4次,点赞11次。同年8月18日,艺龙网收到葛优律师的通知后删除了上述微博。
2016年12月7日,艺龙网自行在其微博发布致歉信,内容为:“真诚向人民艺术家葛优先生致歉。葛优老师是喜剧界瑰宝,给当代人塑造了太多形象,让小编铭记于心。小编微博使用过葛优躺图片,给葛优老师造成困扰,在此诚挚的道歉。招来官司实非小编所愿,实属对葛优老师的个人崇拜犹如滔滔江水连绵不绝,一发不可收拾。小编以后一定严格控制自己的情绪,将对葛优老师的崇拜之情放在心里不再炫耀。21世纪什么最贵?服务。艺龙将继续给消费者带来最舒适的服务和享受,借用葛优老师的一句经典台词:帝王般的享受,就是把脚当脸伺候着。Fighting,fighting!”,该致歉微博转发24次,评论197次,点赞58次。
法院认定艺龙网的使用行为构成侵权。
关于赔偿数额,葛优所诉较高。法院综合考虑以下情节,对赔偿数额酌情认定:
1.葛优为著名演员,公众对其关注度较高。
2.艺龙网为有一定规模的知名网站,其官微的使用行为提高了网络用户对其微博的关注度。
3.艺龙网微博的关注人数虽高,但从涉案微博的点赞、评论和转发数量看,涉案微博的阅读量一般,影响范围有限。
4.艺龙网在接到通知后立即进行了删除,并表达与葛优协商解决纠纷的意愿。
5.涉案微博对“葛优躺”剧照的使用,确实不同于直接使用葛优个人照片的情况,与传统商业直接使用名人肖像进行宣传的行为存在区别,一般不会使网络用户误认葛优为艺龙网产品进行了代言。
6.因涉案图片大部分为剧照,本案判决仅涉及葛优个人的肖像权,应为剧照权利人留有部分赔偿份额。
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条之规定,判决艺龙网在其微博账号针对未经许可使用葛优剧照及照片的行为公开发布致歉声明,置顶72小时,30日内不得删除,并赔偿葛优经济损失7万元,支付其维权合理支出5000元,以上共计75000元。
艺龙网提出上诉,二审中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标题:葛优躺侵权案二审维持原判,艺龙网赔偿葛优7.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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