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快报消息,9月3日,余杭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男孩康康父母状告房东的案件。康康父母认为,出租房窗户明显低于住宅正常标准,离地面仅20余厘米,而且防盗窗底端左部完全空缺,导致2019年6月25日下午,他们19个月大的儿子康康从出租房4楼窗口坠落死亡。
为什么窗户这么低?
前天房东对记者说,这是造房子时村里的统一标准。
昨天记者再次来到马鞍山雅苑。
一位租户说,小区回迁房1-24号是先造的,总共4层,属于一期。25-66号过了几年才造,共六层。
“一期说说是4楼,其实只有三层半,四楼很矮,窗户也小。地面到窗户只有一张床的高度吧。1到3楼是正常的,有一米多点。”
租客说,1-3楼地面到窗户的距离到腰。
一期房主王阿姨说,以前他们住金星村×组,土地征用后安置在这里。
“我们生产队是抓阄,谁住前面谁住后面。打桩是村里帮忙打的,房子要自己造。但村里有统一建筑图纸,都要造成那样。4楼本来就矮,地面到窗户确实很短,一期1-24号都是这样。”
我走进王阿姨家4楼一间朝北的房间,量了量,窗台高度确实只有三十厘米左右。
为什么保笼底下开了个洞?
“2016年吧,村里要求4楼每个房间至少有一扇窗户的防盗窗要开个口子,作为火灾逃生通道。”王阿姨家的防盗窗底部有个正方形的洞,她说是儿子拿工具撬的,4楼其他房间窗户也都有。“每家每户4楼防盗窗都留了口子,要不然会被罚。”
隔壁阿姨也说,大前年村里要求4楼每个房间防盗窗都要开口子,她家儿子女儿就在侧面开了小门。
一位房东大伯说,因为4楼矮,地面到窗户才30厘米,为了安全要求必须装防盗窗,装了防盗窗就要开口子作为逃生通道。
我看到,一期4楼防盗窗开的口子有三种:有的开在底部,有的开在顶部,有的开在侧面或者正面。顶部和底面的,几乎都是空的,正面和侧面的,有门有锁。
国内多起坠亡孩子家长状告房东
法院判家长承担主要责任,房东承担次要责任
昨天快报官微头条推送这则报道后,引来网友热议,很多人觉得,父母和房东都有责任,也有不少人认为,责任在父母,房东无责。
“自己不注意还要告房东,这事说不过去……”
“房子有问题你可以不租啊。看管是父母的义务,不是房东的义务。”
“窗这个样子,真的很危险,父母应该看好孩子,而且防盗窗下有个洞已经两年了,为什么不修修好呢?这事明显是父母安全意识薄弱,和房东没有多大关系。”
昨天记者找到几个全国其他地方孩子坠亡后父母状告房东的判例。(每个案件具体情况都不相同,这些案例谨供大家作为参考)
2015年,云南昆明西山区,2岁女童出租房4楼坠亡,父母状告房东。
法院认为,出租房4楼围栏两根钢筋之间缝隙宽度达18厘米左右,高度85厘米左右。房东仅应该对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承担部分赔偿责任,最终认定房东承担10%的赔偿责任,赔偿53620元。
2016年6月16日,江西乐安县10岁孩子从出租房6楼楼顶坠亡,楼顶围栏只有70厘米。父母状告房东,乐安县法院审理认为,小王父母明显没有尽到监护责任,承担80%责任。房东出租房屋,未对其房屋尽安全保障义务,房东承担20%赔偿责任。
2017年1月22日,广东东莞4岁男孩出租房4楼坠亡。出租房阳台护栏高度为86.5厘米,低于法定高度。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认为,房东将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出租,是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承担15%的赔偿责任,赔付5万多元。
2017年2月21日,广东东莞4岁女童阳台坠亡。父母状告房东栏杆太低,经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司法调解,认为房东应对自己房屋的安全性能尽到合理的关注义务,房东赔偿15万元。
这些判例中,法院最终认为父母对孩子的监护应是主要责任,房东对租户应尽安全保障义务。对房东责任的认定主要是根据2012年住建部颁布、当年8月1日生效的《住宅设计规范》:“阳台栏杆设计必须采用防止儿童攀登的构造,栏杆的垂直杆间距不应大于0.11米;6层及6层以下,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05米,7层及7层以上不应低于1.10米。”
三位律师说法
出租房屋,房东要承担哪些义务与责任?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邵瑞青:
在房屋租赁过程中,房东作为房屋所有权人,也是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需要尽到对出租房屋的管理责任。
一般来说,因租客个人原因造成意外事故的,由租客或侵权人承担责任,如果房东未履行相应安全保障义务(如因房屋本身的问题或者房东管理房屋问题导致租客的意外受伤),则需要视过错程度承担一定的责任。
具体来说,房东应当承担的义务主要有四点:
一、备案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出租房屋应该向房管部门备案。
二、房屋适租义务。房东应该提供适合居住的房屋,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房屋的维修义务,确保房屋和室内设施安全。如果出租房屋质量不达标准,或存在其他明显的安全隐患,或房东没有按约定履行房屋维修义务等,由此导致租客遭受人身损害的,房东需要承担安全管理责任。比如因房子老化等原因发生天花板坠落,造成租客受伤的;因房东配备的房屋设备未使用或正常使用中发生事故导致租客受伤的。
三、提醒、告知义务。房东应当事先将出租房的房屋情况、房屋内设施的使用方法、注意事项告知租客,如果因房东未告知,导致租客使用电器或其他设备时发生触电、火灾、煤气中毒等意外事故的,房东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四、房屋使用安全保障责任。如果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房东与租客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房屋使用过程中因租客使用房屋而发生安全事故均由租客自行承担责任,那么,房东一般就无须再承担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但如果房东能够采取措施保障租客人身安全的情况下,房东未采取相应措施,导致租客人身损害的发生,那么房东也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例如,房东明知提供的房屋门窗本身便已经损毁,仍未进行更换,导致出租房中发生盗窃等案件,房东应当承担一定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浙江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三次会议于2017年7月28日审议通过并公布了《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该《条例》中对房屋使用安全责任、房屋使用安全防范、房屋安全鉴定、监督管理及法律责任等均作了明确规定。房东如果违反该《条例》规定,除了承担民事法律责任,还可能会被处以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没收违反所得等行政处罚。
作为房东,可以在出租房屋前向租客出具安全用房告知书等提醒警示文书。在房屋出租过程中,房东可以采取定期检查的方式,确认出租屋的各项设施的安全状况,并注意保留相应的书面记录或其他形式的证明证据,履行自身的安全提示义务和安全保障义务,也便于日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杨甜:
房东出租房屋要履行法律规定的安全责任义务,日常需要进行出租安全管理,要维护公共安全。
在杭州,目前对房东约束力的法律法规,不仅仅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浙江省消防条例》《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更有杭州市结合本市情况制定的《杭州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杭州市居住房屋出租安全管理若干规定》。
房东对房屋建筑结构及其附属设施负有安全使用、检查维护、治理安全隐患的义务。不仅仅是要做到《住宅设计规范》等规定的强制性标准,更要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比如窗台外安装防护设施的标准,在已经破损、有预知风险的情况下,就要进一步采取防护措施,否则因房屋使用安全事故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害,房东需承担赔偿责任。
另外,房东是房屋消防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日常要严查消防安全隐患。比如室内电气产品应当符合规定,要配备口罩、报警哨、手电筒和符合标准的灭火器。要特别注意的是,居住房屋的外窗不应安装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房间的窗户或阳台不得设置金属栅栏,确需设置的,也应该能从内部易于开启。
●浙江杭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孔春凤:
根据《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房东作为出租方,应提供一个具备基本居住功能并符合建筑、消防等安全环境的房屋。出租方如未尽到安全义务,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要依据过错责任来承担相应责任。
目前《浙江省居住房屋出租登记管理办法》《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杭州市居住房屋出租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均在安全方面提出规定,出租方应指导承租人安全使用电气、燃气等设施;在出租过程中对出租的最小单位进行限制,不得分隔搭建后出租等,不断加强对房屋监管,确保使用安全。
原标题:孩子坠亡家长起诉房东案国内已有多起,法院为什么判房东承担次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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