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头条 > 正文
两车相撞致1死4伤,涉事民警被质疑利用职务之便脱罪
11-18 21:03:31 来源:成都商报-红星新闻

红星新闻客户端18日消息,11月18日,陕西省咸阳市旬邑县郑家镇葛村村民燕军利向红星新闻反映,今年4月27日上午7点50分许,他驾驶一辆车牌为粤SJ9***的小型普通客车在银百高速上行驶时,和车牌为陕D0M***的一辆小轿车发生碰撞。陕D车辆驾驶人为旬邑县公安局民警白某某。

案发时,燕军利驾驶的车子,车内还有他哥哥燕某甲和他侄子燕某乙。白某某车内,除白某某外,还有旬邑县森林公安派出所民警左某某。

事故造成燕某乙当场死亡,其余4人不同程度受伤。

咸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速公路交警大队出具的事故认定书显示:燕军利负全部责任,白某某等人无责。燕军利对此认定存在异议,他认为,处理事故的交警朱某某等人涉嫌渎职、滥用职权等。

对燕军利的指控,朱某某、白某某接受红星新闻采访时均予以否认,他们建议燕军利走司法途径。

事件经过:两车相撞,1人死亡4人受伤

今年5月20日,咸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速公路交警大队出具的事故认定书显示:

今年4月27日早上7点50分许,在银百高速咸旬段咸阳方向K62+886M,燕军利驾驶粤SJ9***的小型普通客车沿银百高速行驶至银百高速咸旬段62公里886米(咸阳方向)处时,因车辆超速、操作不当致车辆失控与白某某驾驶的陕D0M***小轿车发生碰撞后,又撞上高速匝道双向护栏端头,造成粤SJ9***小型普通客车乘坐人燕某乙当场死亡,驾驶员燕军利、乘坐人燕某甲以及陕D0M***小轿车驾驶员白某某、乘坐人左某某不同程度受伤,两车及公路路产受损的交通事故。

事故认定书部分内容 本文图片均来自红星新闻

依据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咸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速公路交警大队出具的事故认定书认定:燕军利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按照操作规定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的最高时速”及第二款:“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之规定,负全部责任。

白某某无责。燕某乙无责任。燕某甲无责任。左某某无责任。

回应:有无渎职行为,司法说了算

事故认定后,燕军利认为白某某超速,但其利用自身影响力给自己脱罪。燕军利还认为,处理事故的交警朱某某、寇某某涉嫌渎职、滥用职权等。

为此,他到陕西省公安厅等有关部门投诉。

燕军利认为白某某超速的理由是:从白某某进入高速路口算起到发生事故时所用的距离和时间,通过路程除以时间得出白某某驾驶的车速。

“从高速入口到案发地,大概11.4公里,我特意打的测试好几次。”燕军利称,根据他的测算,白某某驾驶车辆的平均车速超过180公里/小时。

18日上午,白某某接受红星新闻采访时承认,他确实是旬邑县公安局民警,且拿驾照有10年时间了,不是一个新手,他也否认利用自身影响力去影响案件裁定,“在扫黑除恶背景下,我相信没人敢胡来。”白某某说。

对燕军利指控其在事故中驾驶的车辆存在超速行驶等指控,白某某告诉红星新闻说:“案发时,我是否超速行驶,我说了不算,他(燕军利)说了也不算,需要官方作出技术鉴定。如果他认为有问题,可以走司法途径,我相信公权力机关的判决和裁定。”

就朱某某等办案交警涉嫌渎职、滥用职权等指控,朱某某接受红星新闻采访时表示:“燕军利四处投诉,但我们作出的认定是依据第三方检测结论作出的,并不是个人随意而为的,也不存在见不得人的交易。”

朱某某说:“事故都死人了,这么大的事,谁敢冒险徇私舞弊或进行不当交易?我们一个月就7千块钱左右,还需养家糊口,没必要为了帮助别人而冒这么大的风险。”

朱某某说,白某某的车子从高速入口到案发地,约11公里,平均车速是82点几公里每小时,这条高速路限速是80公里每小时。“但事发时的车速和车辆正常行驶的平均速度是不一样的。”朱某某说:“有可能前面他飙到200公里/小时,后面降速了。此外,案发时的速度也不是我们作出的,是第三方认定的。”

陕西咸阳承宪司法鉴定所对当时的车速进行了鉴定,今年5月9日,该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称,“依据GB/T33195-2016《道路交通事故车辆速度鉴定》标准,结合交通事故现场图、事故照片及事故车辆损伤部位、碰撞痕迹等信息,综合分析事故车辆留在路面的各种印记及散落物的分布形态,以及在碰撞前瞬间车辆的方位和其他相关数据,计算出被鉴定车辆粤SJ4***的行驶速度为105km/h;陕D0M***小轿车的行驶速度约为73km/h。”

最新进展:咸阳市公安局已受理,60日内或有答复

由于对咸阳市交警支队高速公路交警大队的事故认定有异议,燕军利向咸阳市交警支队提出复核申请。

今年6月10日,咸阳市交警支队经审查、研究后认为,“高交大队对此事故的认定证据不充分,责令高速交警大队对此事故重新调查认定。”

针对燕军利的质疑,今年9月2日,咸阳市交警支队高速公路交警大队朱某某等人,将白某某驾驶的陕D0M***车辆的行车记录仪,送到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院道路交通事故鉴定中心进行检验,要求对陕D0M***车辆行车记录仪存储卡中事发时段数据进行恢复。

今年9月9日,该中心出具的检验结论显示,“在陕D0M***号小型轿车行车记录仪存储卡中未检出事发时段的视频文件。”

随后,高速公路交警大队还委托该中心对粤SJ4***和陕D0M***在案发时的行驶速度进行鉴定,该中心在今年10月29日出具《不予受理鉴定告知书》。理由是:基于送检资料,无法测量护栏和车辆的碰撞变形,无法通过路面痕迹与碰撞痕迹计算两车车速。

10月18日,燕军利到咸阳市公安局进行信访,主要是反映高交大队办案民警涉嫌渎职。对此,咸阳市公安局出具的受理信访告知书显示,该局于今年10月28日受理,将在6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意见;情况复杂的,延长办理期限也将不会超过30日。

原标题:两车相撞致1死4伤,司机质疑涉事民警无责:利用职务之便脱罪

【免责声明】上游新闻客户端未标有“来源:上游新闻-重庆晨报”或“上游新闻LOGO、水印的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稿件均为转载稿。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与上游新闻联系。

  • 头条
  • 重庆
  • 悦读
  • 人物
  • 财富
点击进入频道

本周热榜

汽车

教育

美家

楼市

视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