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都市报消息,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大理政府征用途经大理发往外省市的口罩曾引发公众关注。全国“两会”召开在即,近日,全国人大代表、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刘守民拟提交议案,建议应将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对途经本行政区域内、发往其他行政区域的物资是否有征用或征收的权力予以细化和明确。
今年2月,大理因违法扣押征用途经大理的外省市防疫口罩问题,多名干部被问责,其中所涉的政府跨省征用合法性问题也引发广泛探讨。
《传染病防治法》第45条第1款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根据传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国务院有权在全国范围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集人员或者调用储备物资,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
刘守民认为,“口罩”既不是“房屋、交通工具”,也非“设施、设备”。因此,《传染病防治法》第45条第1款不能作为政府征用口罩的依据。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12条规定,“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为应对突发事件,可以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被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第52条第1款“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必要时可以向单位和个人征用应急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
刘守民提到,《突发事件应对法》和《传染病防治法》都只规定了“征用”,而不是“征收”。“征收”是政府代表国家将被征收之物收归国有,实现物的所有权转移。“征用”则是被征用人将物品供政府临时使用,政府有义务在使用后将其归还给被征用人。因此,像口罩、药剂、防护服以及食品等消耗品,政府“征用”实质上就是“征收”。
此外,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45条第1款,地方政府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应急的临时征用。而“过境物资”在“过境”这个时间节点上,恰恰位于某地方政府的辖区范围内。地方政府能否征用,法律并未禁止。且如果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过境物资”,一律要由国务院决定征用,也不现实。
因此,刘守民建议,完善政府征用制度,增加关于“征收”的规定。同时,应将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对途经本行政区域内、发往其他行政区域的物资是否有征用或征收的权力予以细化和明确。鉴于行政法通常的比例原则尚不能作为政府应急征用征收的实质性限制条件,故应要求:政府不得应急征用或征收任何单位和个人正在或即将用于疫情防控的、不可或缺的物资。
原标题:防控疫情政府可否征用过境物资?人大代表:应立法禁征必备物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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