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龙网消息,经营着一间玻璃加工小作坊的王某,在全国各地从事废旧玻璃回收。不久前,他在重庆接到一单生意,以不收取拖运费为条件上门回收,“帮忙”处理废旧玻璃,再运回小作坊自行加工变卖,却不料搬错了玻璃意外成为“小偷”。
2019年年底,在重庆收货的王某通过地图搜索,联系上位于江津区广兴镇的一家汽车修理店的店主。由于废旧玻璃不值钱,往往拖运费比回收费还高,店主告知王某:“废旧玻璃就在店门口,你们需要的话,自行去拖走便是。”随后,王某便以不收取拖运费为条件上门回收,接了这单生意。
兴致勃勃地驱车赶到该汽修店,王某看到店门面周围摆放着很多玻璃,上面布满灰尘,心想已得到老板同意,便统统搬走并进行加工变卖。几天后,王某被公安民警通知到广兴镇派出所。这时,他才知自己搬走的玻璃并非该汽车修理店的废旧玻璃,而是隔壁龚某经营的另一家汽修店摆放的汽车玻璃。
了解事情经过后,当地派出所认为王某主观上并无盗窃之意,不构成刑事犯罪,当场组织双方进行调解,龚某坚持按新玻璃的进货价格20740元赔偿损失,但王某只愿意支付2000元进行“适当补偿”。双方久久协商无果,近日,龚某将王某诉至江津法院,请求王某支付财产赔偿费用。
为尽快解决纠纷,承办法官杨继光通知龚某、王某到庭调解。调解过程中,龚某表示,自己的玻璃平白无故被搬走损失很大,现在因玻璃已经毁损,亦无法举证是新是旧。而王某则表示自己很“冤”,搬错本是一场误会,自己主观上确实不知情。“现在玻璃全部都处理了,就赚了几百块,最近生意不好做,赔不起那么多钱。”王某说道。经过几个小时的耐心调解,最终双方在法官的主持下,就赔偿金额8000元达成一致意见。
法官提醒,遇事三思而行,方可减少“误会”。王某的行为即便不构成刑事犯罪,但也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不仅赔了钱,还影响了自己的生意经营。同时,像龚某那样将财物放在人来人往的店门口并不可取,务必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财产,保持良好的防护习惯。
华龙网记者 李袅
原标题:视频|废品回收闹乌龙意外成了“小偷” 法官调解后赔了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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