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们通过售卖假冒“阿迪达斯”“耐克”商标的鞋子、服装,企图通过“走捷径”的方式牟取暴利,最终落入法网。近日,大足法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六万元,判处被告人谌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
审理查明,2018年8月,王某租赁了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远东江滨华府财富中心户外广场一档口,聘请员工销售假冒“阿迪达斯”及“耐克”商标的鞋子、服装。截至2018年9月10日,销售金额总计6000元左右,民警查获假冒“阿迪达斯”及“耐克”商标的鞋子、服装价值214243元。
去年3月,王某、谌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共谋承租重庆市大足区步行街一门市来共同经营假冒品牌运动鞋和服装。
后来,由王某出面承租了该门市,并从他人处购买假冒“阿迪达斯”及“耐克”商标的鞋子、服装予以销售,销售金额总计50余万元。
去年6月21日,民警在该门市查获标有“阿迪达斯”商标的鞋子250双、服装1195件,标有“耐克”商标的鞋子302双、服装245件,货值金额共计433016元。经鉴定,前述被查扣的标有“阿迪达斯”商标的鞋子、服装及标有“耐克”商标的鞋子、服装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今年5月23日,谌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法院认为,王某、谌某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进行销售,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二被告人共同实施犯罪,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当,可不区分主从。未销售的鞋子、服装系犯罪未遂,可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量。王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谌某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
为此,法院结合两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悔罪表现,依法作出前述判决结果。
上游新闻·重庆晨报记者 徐勤 通讯员 曾相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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