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日,广州市政府官网发布《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下称《办法》)。《办法》提出,对于被征收房屋补偿不得低于公告之日类似房屋的市场价格,搬迁时限奖励不得超过新建普通商品住宅市场价格的15%。
被征收房屋补偿不得低于市场价格
被征收房屋的补偿一直是市民关注的热点。对此,《办法》提出,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此外,《办法》规定,房屋征收补偿可实行奖励和补助制度,奖励包括征收奖励和搬迁时限奖励。其中征收住宅房屋的,应当实行同一征收项目统一标准的征收奖励。住宅房屋价值的补偿金额加上征收奖励不得高于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的新建普通商品住宅的市场价格。
在征收房屋的搬迁时限奖励方面,《办法》提出,征收住宅房屋可实行搬迁时限奖励制度,搬迁时限奖励标准应控制在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的新建普通商品住宅市场价格的15%以内。
《办法》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拟定的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将拟定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在政府门户网站公布,在房屋征收范围内显著位置公告,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被征收人需提交意见的,应持本人身份证明和房屋权属证明在征求意见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提交。
《办法》提出,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永久性房屋及其附属物和永久性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征收非住宅房屋应当支付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
对于非住宅房屋的征收,《办法》也有规定。征收非住宅房屋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支付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其中,搬迁费包括机器设备的拆卸费、搬运费、安装费、调试费和搬迁后无法恢复使用的生产设备重置费等费用。
对因征收房屋造成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办法》提出,要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其中,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原则上以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1年内实际月平均税后利润为准,不能提供纳税情况等证明或者无法核算税后利润的,按上年度本地区同行业平均税后利润额或者同类房屋市场租金计算。
值得留意的是,《办法》还对房屋征收前的历史文化遗产普查作了具体规定。《办法》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房屋前,应当核实征收地块内历史文化遗产的普查情况,作出普查结论的时间超过5年或者尚未完成普查的,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房屋征收前完成普查或者对该征收地块进行历史文化遗产调查。未完成普查或者调查的,不得开展征收工作。
其中,征收范围内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历史建筑、历史风貌区和传统村落的征收与补偿工作,将按照《广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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