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上映的电影《我不是药神》最近又因为侵犯版权上了热搜。据中国新闻网报道,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公开的一则一审民事判决书显示,北京坏猴子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被诉,未经许可在电影《我不是药神》中使用了原告张某拍摄的印度新德里建筑物照片。判决书显示,被告停止涉案侵权行为,赔偿原告张某经济损失2万元并致歉。
《我不是药神》是当年的热门电影,目前豆瓣电影得分依然维持在9.0的高分水平,有超过一半的影迷给影片打出5星好评,可见大家对影片本身的推崇。影片讲述了一个代购“救命药”的故事,围绕药物专利权,呈现了其背后有关法与情的冲突,引发了大众对癌症病人的强烈共情,但同时也意外将药商摆在了对立面。影片收获好评后,不少网友开始指责药商卖高价药,甚至形成了一边倒的舆论局势。幸好有媒体及时站出来,从专利权以及产业发展角度进行科普。一款“救命药”的研发需要投入难以想象的巨额经费和研发时间,正是有专利保护才让药商有动力和资金基础去研发下一款“救命药”。为此,国家会严格执行药物专利保护。
戏外,这次《我不是药神》因侵犯照片版权被判罚款道歉,同样有不少网友表示不理解,觉得这样的判决是在给电影“抹黑”。其实,无论是维护专利权还是保护版权都是尊重知识产权的表现。法院认为,涉案电影中使用的照片与原告涉案作品画面结构、色彩、拍摄角度、光影基本一致。被告使用该作品未征得原告许可,侵害了原告对涉案作品享有的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以及署名权,应当为此承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的法律责任。保护知识产权,才能让更多的人勇于创新,乐意创新,促进相关产业发展,在物质或精神层面上造福人类。法院的判决,体现了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视,对大众有普法意义,同时也给重视版权保护的影视从业者提了个醒。
其实早在影片上映期间,《我不是药神》就因为发布的宣传海报雷同、涉嫌抄袭引发争议。当时制作方及时道歉,并更换了海报才成功度过危机,没有给票房收入造成太大影响。由此可见,官方也明白版权保护的重要性和利害性。这次侵犯版权可能是剧组审查疏忽、意外使用,但无论何种原因都是侵权行为,为此接受罚款并道歉,没毛病。在自媒体作者大量产出作品的当下,影视从业者和普通大众更要引以为戒,从正规渠道获取图片或视频版权,该付费就付费,莫因小失大。
上游新闻评论员 康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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