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欠两家证券公司的钱未还,短短三天内,贾跃亭两次被法院列为“老赖”。
乐视网13日晚间发布公告称,获悉公司第一大股东贾跃亭被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被列入的原因是欠平安证券4.79亿元未还。
一天之后,贾跃亭再次被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12月14日,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公布的信息显示,贾跃亭因未向华福证券支付3.05亿元。
也就是说,贾跃亭欠平安证券和华福证券共计近8亿元未还。
在被法院列为“老赖”后,贾跃亭坐飞机、高消费等行为将受限。有网友就表示,这回贾跃亭回国真是遥遥无期了。
三天两次被法院列为“老赖”
三天时间内,贾跃亭两次被法院列为“老赖”。贾跃亭第二次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发布时间为12月14日,执行法院为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依据文号为(2017)京方正执行证字第00904号。
12月11日,贾跃亭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执行法院同样是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依据文号为(2017)夏鹭证执字第00082号。
这两次被列为“老赖”的案件涉及两家证券。
本次为华福证券,贾跃亭有四条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向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人民币3.05亿元。二,向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违约金(按照每日15.25万的标准,自2017年6月22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三,向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四,负担的申请执行费人民币38.77万元以及执行中实际支出费用。
前一次为平安证券,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样是四条:一、向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初始交易金额人民币4.62亿元。二、向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利息414.98万元。 三、向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以对应的购回交易金额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比率,计至贾跃亭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17年6月27日为909.87万元。 四、向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执行证书公证费人民币142.6万元,律师费人民币256万元。
平安证券为乐视网保荐获3600万元
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披露的信息中,并未透露贾跃亭是什么时间,因什么原因,欠下的这两笔钱。
不过,根据上市公司乐视网的公告,可以窥见一丝端倪。
资料显示,平安证券为乐视网2010年上市时的保荐人与主承销商,获得承销保荐费3600万元。
通俗来讲,保荐人就是依照法律规定,为上市公司申请上市承担推荐职责,并为上市公司上市后一段时间的信息披露行为向投资者承担担保责任的证券公司。
就在上个月初,外界传出乐视网在IPO时存在虚增利润的造假行为,并指当年多位涉及乐视IPO的发审委委员被调查。
对于乐视网IPO造假的传言,中国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高莉曾在例行记者会上专门就此问题进行了回应,她称已经注意到媒体报道的这一消息,但并没有给出明确信息,只是表示已经转给相关部门,正在进一步了解核实。“如果有结果,也将及时向社会公布。”但迄今证监会对此还没有进一步信息披露。
曾向平安证券质押2728万股
另外,平安证券和华福证券与乐视网及贾跃亭有关联的是股权质押。
东方财富Choice数据显示,乐视网上市后,贾跃亭曾多次质押股权进行融资,上市7年多的时间里,贾跃亭共办理35笔股权质押,涉及的券商有12家,其中就有平安证券和华福证券。
2014年6月6日公告显示,贾跃亭将其所持有的乐视网高管锁定股2728万股与平安证券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本次交易由平安证券于2014年6月3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了申报手续,股份质押期限自该日起,至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解除质押登记为止。
此后,乐视网虽然发布多次贾跃亭进行股权质押和解除股权质押的公告,但没有公告显示已经向平安证券解除这笔股权质押。
资料显示,2015年5月13日和今年8月25日,乐视网进行过两次高送转,每10股送转股比例分别为12股和10股。而在2014年6月3日,乐视网的开盘价和收盘价分别为40.72元/股和41.16元/股,如果以当日均价25%的质押率计算,贾跃亭向平安证券这笔股权质押可以融资约4.62亿元。这与前文公告内容数字吻合。
值得注意的是,截至2016年11月12日,贾跃亭对外已质押股票数量为5.6607亿股,融资总额为116.14亿元。而这些股权质押融资到期日集中在2017年。
贾跃亭短期或不会回国
在被法院列为“老赖”后,贾跃亭坐飞机、高消费等行为将受限。有网友就表示,这回贾跃亭回国真是遥遥无期了。
今年7月份前后,外界还不断传出“贾跃亭将回国”的消息,近几个月则再无消息。
“目前贾跃亭人在美国,只要一回国,将受到严格限制。”私募从业者黎先生表示,法院对贾跃亭限制后,他不可以直接给自己的公司租赁办公地。如此一来,贾跃亭更不会轻易回到国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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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老赖”有哪些惩戒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明确,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上游新闻-重庆晨报记者 黎胜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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