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滴滴已成网约车巨头 反垄断调查两年仍无结论
08-28 09:11:46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第一财经日报消息,两年时间过去了,滴滴已经成长为中国网约车领域的巨头,而滴滴收购优步(Uber)的反垄断调查依然无果。2016年8月,滴滴与Uber中国合并,商务部对此进行反垄断调查,约谈滴滴出行。

27日,一位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知情官员对第一财经记者称,并未获得该案进展的通知。曾担任滴滴公司反垄断律师的韩亮也对第一财经记者称,由于已经不再负责此案,对本案进展并不知情,发生的具体情况不便评论。

滴滴收购Uber后在网约车领域一家独大,市场占有率超过80%,但也暴露出越来越多的问题。最近三个月内,滴滴顺风车业务接连出现两起命案,其高市占率背后的巨大安全风险也开始为公众所诟病。

滴滴反垄断调查两年无果

公开资料显示,商务部最后一次就滴滴收购Uber发表言论是在去年7月27日。当时商务部发言人在例行记者招待会上透露:“商务部反垄断局已多次约谈滴滴出行,也正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经营者集中申报办法》和《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调查处理暂行办法》对滴滴出行和优步中国合并案依法进行调查。”

不过此后,再无下文。

两年前,滴滴收购Uber后,以两家公司合并后年收入少于100亿元人民币为由,宣称未达到反垄断审查门槛,因此没有申报收购案。尽管如此,商务部因收到未具名的第三方的投诉,仍然对这起合并案发起调查。

记者在商务部网站上未查到任何关于滴滴反垄断调查的在审案件,记者随后又查阅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官方网站,也没有关于该案的相关信息。

根据相关规定,商务部对依法申报的并购案应在法定的18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审查,不过滴滴收购Uber至今没有结论。

此前,中国出租汽车产业联盟也曾要求相关部门对滴滴收购Uber一案进行反垄断审查,以维护出租车司机的利益。该联盟秘书长葛磊表示,在收购案发生后约一年,商务部笼统地对这起反垄断调查做了一些回复,但从回复的内容看,和启动调查时相比没有任何进展。他们后来也没有得到商务部任何明确的答复。

一位涉及滴滴反垄断调查案的律师对第一财经记者表示:“因为涉及互联网共享平台,对于垄断问题的认定是一个全球的新问题,所以花费时间比较长。”

但从目前的情况来看,这项调查长达两年,丝毫不影响滴滴做生意,滴滴照样大胆地、痛快地赚钱。

南京大学华智研究中心高级顾问、美国法律政治学者张军对记者表示:“在美国,企业在产品、知识产权、市场价格、运营方式等方面实施的任何影响到市场公平竞争的行为,都会遭到反垄断部门的审查,如果被裁定垄断,相关部门会对公司进行上亿美元的罚款,如果是个人,也会被处以上百万美元的罚款,并处有期徒刑。”最著名的案例就是美国电信AT&T在2010年被判占据市场垄断地位后被迫解体。

在中国,即便公布了调查结果,如果认定滴滴的垄断地位,根据《反垄断法》关于未依法申报的规定,也就是对公司处以50万人民币上限的罚款,实际罚款在15万元~30万元人民币。这对于滴滴而言是九牛一毛。

对平台服务界定成主要争论焦点

调查之所以迟迟没有结果,一方面原因可能是滴滴的VIE(VariableInterestEntities,可变利益实体)结构。

五位接近商务部反垄断申报业务的知名核心律师对第一财经记者表示,在过去的经历中,所有收购方或合并方涉及到VIE结构的并购案中,商务部都不予受理,这几乎是一个心照不宣的行业“潜”规则。达晓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林蔚律师对记者表示:“涉及到VIE架构在国内开展经营和合并的,商务部一般都不表态。”

不过实际上商务部也并非对所有的VIE架构不表态,2012年沃尔玛收购1号店的案件中,就涉及了VIE架构的相关调查。

对此,一位长期从事反垄断研究的大学教授对第一财经记者表示:“基于什么原因拖延了审定不得而知,但是长时间无结论也是因为这个案件的特殊性。”

上述人士向第一财经记者指出:“主要的难点有两个,其一是对于网约车和城市公共的出租车是否属于提供同一类型服务的竞争产品,这点尚无定论;其二,随着滴滴这类平台的兼容性越来越大,如何界定平台服务本身也是一个难点。不过他认为,VIE只是资本控制的一种方式,这和《反垄断法》本身没有冲突,不应成为阻碍反垄断调查机构介入的原因。”

高风咨询公司董事长谢祖墀对记者表示:“关键的争论点在于对移动平台功能的界定,滴滴宣称移动平台的定义并不仅限于提供按需服务,还有很多其他的方式也可以提供这种移动服务,因此不能构成垄断。”

另一方面,滴滴和Uber合并虽未得到相关部门的批准,但是合并已既成事实,那么接下来的问题就在于如何对其合并后的市场支配地位进行界定,这又是一个难点。对此,上述教授告诉第一财经记者:“如何界定经营者集中的控制关系,以及经营者背后企业对其的控制,这还没有建立起一个统一的标准。另一方面,网约车在中国还不仅仅是反垄断的问题,包括其市场主体地位的界定本身也是问题。”

尽管面临诸多难点,他认为,不管是传统的市场,或者现在以平台为特征的互联网新兴市场,如果这个市场存在唯一的经营者,这都是非常危险的,必须引起反垄断相关部门的关注。他还指出,今年上半年,美团进入这个打车市场,但是努力的效果也不明显,滴滴一家独大的地位依然突出,显然占据了大量的垄断资源,不利于行业的发展。接连两次恶性致命事件,也是滴滴垄断之后负面影响集中爆发的体现。

“这几起事件是可以通过顺风车服务改善和标准的建立来避免的,但是正因为滴滴所处的垄断地位,所以哪怕是出了非常严重的刑事案件,它也可以不对服务做出明显的改善,因为它没有压力。”上述教授告诉记者。  

他还表示,如果滴滴在合并Uber后,确实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比如使用过高定价和排斥交易等手段,侵犯了消费者的利益,那么就可以根据《反垄断法》第十七条关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相关规定,对其实际行为造成的影响予以处罚。不过他指出,判定企业利用垄断地位,对消费者权益产生实际损害的论证过程也存在难点。

值得注意的是,一些互联网公司在面临各种新的法律诉讼的同时,也培育了很多游说团体,比如Uber背后就有很多大的财团以及利益团体的支持,这也帮助该企业在短时间内迅速占领市场。

与滴滴顺风车命案相似,广泛传播的《致携程的一封分手信》、百度魏则西事件,也让公众越发警惕此类事件背后的互联网平台巨头的垄断给消费者带来的危害。到底该如何监管,才能在鼓励互联网创新与保护竞争及公众利益中找到平衡?成为一个艰难的课题。

根据艾瑞咨询数据,2017年滴滴一家独大,占超90%的市场份额。截至2018年5月底,网约车APP市场渗透率为16.9%,用户规模达1.85亿,滴滴出行APP渗透率数据优势明显,市场渗透率高达13.83%,其余依次是神州专车、易到、首汽,市场渗透率分别为1.38%、0.33%、0.23%。

原标题:滴滴反垄断调查 两年仍无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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