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湃新闻消息,11月24日,银保监会官网发布了新修订的《中国银保监会信托公司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下称《办法》)。
《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本次修订强化与其他监管政策和指导意见等有效衔接,进一步规范了明确信托公司行政许可准入标准;落实进一步对外开放政策,取消外资金融机构入股信托公司10亿美元总资产要求;强化监管导向,匹配行业发展实际,鼓励信托公司开展本源业务,引导信托公司完善公司治理,助推信托业转型发展。
资深信托研究员袁吉伟此前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表示,近年来,监管部门加强了金融机构股权管理,规范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确保稳健发展。《办法》也是在这种大背景和监管趋势下出台的。过往信托公司股权管理的监管要求分布于《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公司治理指引》《信托公司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等部分,此次《办法》整体融合了之前的监管要求、最近监管要求,整体内容相对丰富。
用益信托研究员帅国向澎湃新闻指出,相较之前的意见稿,有以下几点变化之处:其一,对非金融企业入股信托公司资质、信托公司以固有资产从事股权投资业务提出更高的要求;其二,调整信托公司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业务资格,信托公司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资格“信托公司受托境外理财业务资格”准入条件,鼓励信托公司回归本源业务;目的是引导信托公司合规经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回归信托本源业务,为信托业长久稳健发展奠定基础。
严格要求股东以自有资金出资
本次《办法》的修订在强化股东监管方面明确了以下要求:一是强化非金融企业入股信托公司资质要求,对拟成为信托公司控股股东的非金融企业,在权益性投资余额比例、盈利能力、净资产比例等方面提出更严格的准入标准。二是强化股东入股资金来源审查要求,严格要求自有资金出资。三是严格规范信托公司股权质押,进一步要求股东承诺不以所持有信托公司股权的受(收)益权等形式设立信托等金融产品。四是明确信托公司股东管理、股东的权利义务等相关内容应按照有关规定纳入信托公司章程。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办法》答记者问时表示,《办法》将从三个举措引导信托公司转型发展:
一是鼓励信托公司开展本源业务,调整“信托公司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资格”准入条件,适当放宽对信托公司经营年限和监管评级的要求。
二是引导信托公司强化合规经营理念,新增信托公司合规总监任职资格条件及许可程序内容。
三是优化信托公司公司治理机制,强化独立董事监管,提高独立董事履职的独立性,明确要求独立董事在同一家信托公司任职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年。
下一步,银保监会将会继续指导信托公司坚定受托人定位,努力探索转型,坚持回归本源,充分发挥制度优势,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
帅国让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表示,此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与《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相比较,在信托公司设立条件方面,内容更加详实,增加了股东管理、股东的权利义务等相关内容,对完善信托公司的股权治理结构意义重大;建立了与业务经营和监管要求相适应的信息科技架构,对信息科技在业务方面的提出了高要求,对信托业务风险防范有利。其二,对境内非金融机构及境外金融机构作为信托公司出资人也提出了详细的要求;落实进一步对外开放,不仅有利于完善优化公司治理,而且对信托公司股东透明化也有利。
取消外资金融机构入股信托公司“门槛”
《办法》中进一步规范明确信托公司行政许可准入标准;落实进一步对外开放政策,取消外资金融机构入股信托公司10亿美元总资产要求。
今年2月6日,银保监会官网正式对外发布《信托公司股权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办法》取消境外金融机构入股信托公司应具备的“总资产不少于10亿美元”的数量型限制门槛要求。放开外资市场准入限制后,也将对引入境外投资者创造便利。
不过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信托业外资股东呈现出“撤退”之势。据澎湃新闻不完全统计,截至2014年底时,外资参股的信托公司达11家。但是,自2015年开始,外资从信托机构中撤资或减持的现象频频上演。截至目前,中外合资信托公司降至仅7家。
帅国让向澎湃新闻分析称,这一趋势与外资机构资深的战略发展有关,国内外金融环境均在变化,外资投资标的业绩表现不如预期,使得外资股东退出国内信托业,因为当前中国信托业面临经营压力和转型之痛;另一方面,外资股东经营理念跟国内有差异,大多数外资股东扮演的是财务投资者角色,并不具有话语权。具体而言,国外的公司更注重业务能否盈利,而中国更希望把业务规模做大,利润次要于规模。因此帅国让也指出,此次政策对外资是利好,但短期内很难发生实质性的改变。
原标题:银保监:取消外资金融机构入股信托公司10亿美元总资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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