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防范化解房地产领域风险,顺利推进我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切实保障购房群众合法权益,近日,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预售资金监管的通知,对房地产开发项目预售资金监管作出调整。
通知明确,取消核减预售资金首付款监管比例的有关规定。全市房地产开发项目预售资金首付款监管全部按照预售总额的35%核定;不再执行《重庆市商品房预售资金首付款使用监管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及其他有关文件明确的降低预售资金监管比例的规定。
通知还对《重庆市商品房预售资金首付款使用监管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有关提前使用预售监管资金的规定进行了调整。
其中,第十六条调整为: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屋后出现项目建设资金困难,确需提前使用预售监管资金用于本项目建设的,可向预售资金首付款监管部门申请提前使用预售监管资金。提前使用预售监管资金,应提供以下资料:
1.预售监管资金提前使用申请表(原件);
2.监管银行出具的《房地产开发项目预售资金到账情况确认书》(原件);
3.收款单位开具的正式票据(核原件,提交复印件);
4.依据合同约定付款的,需提供相关合同资料(核原件,提交复印件)。
同一建档项目提前使用预售监管资金的次数在一个自然年度内不得超过3次,每次使用金额不得超过监管账户余额的1/3(监管账户余额大于应监管金额的,则每次使用金额不得超过应监管金额的1/3)。
第十七条调整为:预售资金首付款监管部门收到企业提交的提前使用申请资料后,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预售资金首付款监管资金提前使用通知书》一式3份,由监管部门、房地产开发企业、监管银行各存1份。
监管银行须按照《预售资金首付款监管资金提前使用通知书》上载明的收款单位、开户银行、银行账户以及付款金额,直接将等额资金支付给相应收款单位。
此外,通知还明确了加强风险问题项目的预售资金监管。
以及对其他有关事项进行了明确,包括按照项目建设节点调整预售资金监管比例和解除预售资金监管,继续按照《重庆市商品房预售资金首付款使用监管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本通知印发之前已核定预售资金监管比例的,不作追溯调整。
上游新闻记者 孙琼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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