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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一企业3500万元司法拍卖取得土地厂房,有合法手续就是进不了门
08-11 10:40:06 来源:上游新闻

2月底,河北景县三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三隆公司)以3591万余元的价格,在司法拍卖网上购买了由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拍卖的河北思尔可金属科技有限公司(思尔可公司)的一块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的所有权。在办完过户手续后,景县人民法院却以思尔可公司与河北海伟交通设施集团有限公司(海伟公司)存在经济纠纷为由,查封了三隆公司刚刚取得上述部分建筑物和其他地上附属物。海伟公司还派人占领厂区门岗,不允许三隆公司人员进入厂区。

“我们合法拍得土地和厂房,也办好了产权证,但好几个月过去却无法进入厂区。整个厂区是瘫痪状态,这些损失谁来承担呢?”三隆公司负责人说,现在他们连进入厂区大门的权利都没有。

8月7日,上游新闻(报料微信号:shangyounews)记者分别致电衡水市中院和景县法院执行局负责人,对方以“不便接受采访”为由挂断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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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底,景县三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3591万余元在拍得了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拍卖的河北思尔可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一块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的所有权。 图片来源/京东司法拍卖网

3500多万拍得土地厂房

2月25日,三隆公司在京东拍卖网上,通过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变卖程序,以3591万余元的价格,购买了思尔可公司位于景县开发区景开街南、欧亚路东侧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的所有权。

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冀11执11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载明:思尔可公司位于景县开发区景开街南、欧亚路东侧的土地使用权,使用权证编号为景国用(2013)第A136-2号及地上建筑物,所有权证编号为房权证景州字第16426号归买受人三隆公司所有。土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时起转移。

3月7日,三隆公司与思尔可公司就该厂区内衡水中院没有载明的附属物,包括树木、车棚、变压器、办公用品等以12万元的价格达成买卖协议。3月12日,在衡水市中院的主持下,三隆公司与思尔可公司办理了交接手续,12万元的买卖协议也进入卷宗。

3月19日,在衡水中院及衡水银行的主持下,三隆公司办理了不动产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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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县三隆公司办理的不动产权证。图片来源/当事人供图

部分厂区又被县级法院查封

产权后续手续办理完结后,三隆公司准备入驻厂区,特料出现了另一场纠纷。

4月1日,景县法院依据海伟公司与思尔可公司经济纠纷案(2020)冀1127执20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为由,查封了已属于三隆公司购买的锅炉房、树木、机井房、洗澡间、电灯杆、平房、车库、车棚、变压器、变电站、配电室、厂区的围墙及3个门岗。

随后,三隆公司向景县法院提起异议之诉,后因海伟公司向景县法院提起12万元的撤销之诉,6月10日,景县法院将三隆公司异议之诉终止。

6月14日,景县法院又依(2020)冀1127执20号之二执行裁定书,将查封的锅炉房、平房、洗澡间、车库、机井房、配电室、南门岗两处等建筑物解封,但仍查封着围墙及东门岗、树木、电灯杆、车棚、变压器及变电站等附属物。

不得已的情况下,6月30日,三隆公司解除了与思尔可公司12万元的买卖协议。

三隆公司以“衡水中院对以上建筑物及附属物在评估报告中没有载明,存在失误”为由,多次找到衡水市中院执行庭,要求就围墙、东门岗的归属权做出解释。衡水市中院执行庭让三隆公司找景县法院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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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中院裁定思尔可公司土地使用权及建筑物使用权转移至景县三隆公司。图片来源/当事人供图

有产权手续进不了厂区

7月17日,景县法院准备对三隆公司竞买的机加工车间设备进行清除,海伟公司阻挡法院执法人员清场。7月31日,海伟公司再次阻挡法院执法人员进入三隆公司厂区内进行财产评估。

三隆公司称,早在4月8日海伟公司借景县法院查封为由,用3辆大货车将三隆公司的门口堵死。4月15日下午,海伟公司还强行占据了三隆公司竞买的南门岗,并将三隆公司门岗人员强行撵出,将大门上锁,禁止出入。至今已经过去4个月,海伟公司人员依然未走。

“我们合法拍得土地和厂房,也成功办理了产权证,但无法进入厂区,整个厂区是瘫痪状态,损失谁来承担呢?”三隆公司负责人说。

三隆公司相关负责人称,就厂区设备和附属物等进场评估拍卖问题,他们多次向景县法院询问案件进度,对方以海伟公司阻挡为由推诿拖延。

8月10日,海伟公司张姓负责人回应上游新闻记者说,他们确实占据了厂区的门岗,也不允许三隆公司及其他人员进入,“景县法院查封的设备都没了,树木还被刨了几棵,我们怕里面查封的财产丢失,所以派人看着,不能叫其他人进来,到现在景县法院也没给我们一个说法。”

8月10日,上游新闻记者在京东司法拍卖网上,找到了上述变卖标的物“位于衡水市景县开发区景开街南、欧亚路东侧的土地使用权及上方建筑”,该标的物处置单位: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此标的物在2019年12月31日和2020年2月4日因“无人出价”,一拍二拍均流拍,然后在2月24日发布“【变卖】衡水市景县开发区景开街南、欧亚路东侧的土地使用权及上方建筑”内容,具体标的包括一土地使用权使用权面积:59427.3平方米;(二)地上建筑物,建筑总面积:16121.39平方米,包括机加工车间、四层职工宿舍楼、四层办公楼、餐庭、配电室。”此外,网页还贴出几张照片,包括厂区大门的照片。

8月7日,上游新闻记者致电衡水市中院执行庭高姓法官,他称不方便接受采访,随后挂断电话。记者又致电景县法院执行庭杜姓法官,对方也婉拒了采访要求。

三隆公司提供的录音显示,就厂区设备和附属物等进场评估拍卖问题,景县法院执行庭回应称,海伟公司阻挡移除车间里查封的设备,法院开会后会研究出台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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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隆公司称虽然取得不动产登记证但是进不了厂区。图片来源/当事人供图

律师:查封的原则是“房地一体”

8月11日,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律许浩律师接受上游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2014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联合下发的《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法发〔2004〕5号)第6条规定,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属同一权利主体时,应当“同时查封”。

2014年10月出台的《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23条对此进行了弥补,该条规定,除房地权属分属不同的主体外,“查封一个及于另一个”。因此,房产和土地是连在一起的,只有二者构成一个整体,才能最大程度上发挥物的效用,减少分别处置带来的麻烦。为此,法律体系中的多个部门法,均从不同的角度确立了“房地一体”的原则。简单的说,就是抵押、查封和处置的一并性。

具体到该案,衡水中院已经将涉案土地及地上建筑物进行查封拍卖,消防、门岗等相关配套设施属于房屋的组成部分,无法与房屋其他部分分离。本案思尔可公司相关配套设施的所有权已一并转移。景县法院无权再进行查封、拍卖,涉案房屋土地,该查封行为无效,应当及时撤销。

另外,海伟公司封堵厂门的行为已涉嫌违法。

许浩还认为,衡水中院在拍卖公告中对厂区的附属物(车棚、树木、变压器、变电站等)没有载明清楚,造成景县法院的查封,也存在一定的瑕疵和过错。

上游新闻记者 李洪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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